“港區國安法”最快半年內完成立法 香港亂局可以休矣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5月28日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很多中外人士認為,中國涉港國家安全立法符合法律法理、人民期待和國際慣例,同時,也有很多人士關注如何執法和落實有關機制的問題。本文對此做一個基本梳理便於網民瞭解。

“港區國安法”最快半年內完成立法 香港亂局可以休矣

專家釋疑“港區國安法”立法程序:最快半年內完成

2020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頒佈30週年,根據《基本法》第18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全國人大常委會即將制定的“港區國安法”,是一部全國性法律,針對四種罪行:分裂國家、顛覆政府、外國干預和恐怖行為。制定完成後將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政府公佈實施,這也符合《基本法》第18條的規定。

南開大學臺港澳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李曉兵表示,《決定》經全國人大審議通過後即是最高權力機關通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接下來可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決定》開展具體的立法工作。

《立法法》規定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一般應當經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再交付表決,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通常都在雙月的下旬,會期大致一週左右,如果有特殊的需要,經委員長會議決定可以臨時召集常委會會議,這意味著“港版國安法”的立法程序最快可能在半年內完成。

“港區國安法”最快半年內完成立法 香港亂局可以休矣

5月22日晚,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率全體司局長及行政會議成員舉行記者會。圖自星島日報

“港區國安法”和《基本法》“23條”有何關係?

“港區國安法”與香港基本法23條立法之間存在交叉與互補的關係。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這一規定,就是通常所說的23條立法。它既體現了國家對香港的信任,也明確了香港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和立法義務。然而,香港迴歸20多年來,由於反中亂港勢力和外部敵對勢力的極力阻撓干擾,23條立法一直沒有完成。香港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難以有效執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都明顯存在不健全、不適應、不符合的短板問題,致使香港危害國家安全的各種活動越演越烈。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維護國家安全面臨不容忽視的風險。

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港區國安法”,是一部全國性法律,是為香港量身定做的。在立法過程中,不僅會徵詢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政府的意見,也會廣泛聽取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和香港全國政協委員的意見,更會考慮普通法的一些原則和做法。

“港區國安法”重點解決四種罪,即分裂國家、顛覆政府、外國干預和恐怖行為。這四種罪都是當前在香港正在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尤其是“港獨”和恐怖行為。相信“港區國安法”的出臺實施能夠為香港製暴止亂奠定堅實的基礎,使得香港可以儘快建立健全國安機制,便於香港進一步推動23條立法。

“港區國安法”最快半年內完成立法 香港亂局可以休矣

6月4日,在香港金鐘,香港市民慶祝香港特區立法會三讀通過《國歌條例草案》。(新華社記者 王申攝)

“港區國安法”在香港落地,關鍵是執行

毫無疑問,這部法律制定之後,還有一個如何在香港“落地”的問題。對此,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法律專家顧敏康認為,先要考慮機構建立的問題,可以參考2018年9月澳門特區政府頒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規,成立專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政府部門推進維護國家安全的配套立法、促進執法及宣傳教育。

在具體執行機制方面,由於國安案件複雜、敏感和涉密,需要高度的專業性,可考慮從三個方面來完善:第一,成立特別執法隊伍,專門負責國安案件的調查和逮捕等工作;第二,成立特別檢控隊伍,專門負責國安案件的檢控工作;第三,設立特別法庭,專門負責審理國安案件。

關於“港區國安法”,這些謬論你別信!

謬論1:中國推進涉港國家安全立法沒有法理依據,是把法律強加於香港。

事實:維護國家安全歷來是各國中央事權。中國中央政府對維護國家安全負有最大和最終的責任。世界上任何國家,無論實行單一制還是聯邦制,國家安全立法都屬於國家立法權力。澳大利亞有2部國安法,英國有3部,加拿大有5部,而美國多達20部。

中央政府通過《基本法》第23條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部分立法權力,這是在“一國兩制”下作出的極特殊安排,但這不改變國家安全立法是中央事權的屬性,也不影響中央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繼續建構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謬論2:中國此時推進涉港國安立法毫無必要。

事實: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是形勢所迫,也是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治本之策。

《基本法》第23條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就維護國家安全自行立法,但香港迴歸近23年來,由於“反中亂港”勢力和外部敵對勢力的極力阻撓、干擾,相關立法仍未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完成23條立法實際上已經很困難。

一段時間以來,香港特別行政區危害國家安全的各種活動愈演愈烈,特別是2019年香港發生“修例風波”以來,暴力恐怖活動不斷升級,同時外部干預勢力赤裸裸地加大幹預香港事務,嚴重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必須採取有力措施依法予以防範、制止和懲治。

謬論3:涉港國安立法將破壞“一國兩制”。

事實:恰恰相反,有關立法將保障“一國兩制”行穩致遠。全國人大有關決定,開宗明義闡明國家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一國”是根、是本,如果“一國”原則出現動搖,“兩制”就無從談起。香港出現亂象,一個重要原因是“反中亂港”和外部勢力無視“一國”之本,挑戰“一國兩制”的原則底線。

中國涉港國家安全立法後,“一國兩制”方針不會變,香港實行的資本主義制度不會變,高度自治不會變,特區法律制度不會變,特區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也不會受到影響。

謬論4:涉港國安立法違反《中英聯合聲明》,違反中方國際義務。

事實:中國政府治理香港的法律依據是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與《中英聯合聲明》無關。隨著1997年香港迴歸中國,《中英聯合聲明》中所規定的與英方有關的條款已全部履行完畢。

《中英聯合聲明》沒有賦予英國在香港迴歸後對香港承擔任何責任和干預香港事務的權利。英方對迴歸後的香港無主權、無治權、無監督權。

謬論5:涉港國安立法將影響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

事實:有關立法不僅不會影響香港居民依法所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而且會使香港廣大居民的合法權利和自由在安全環境下得到更好行使。

維護國家安全同尊重保障人權,從根本上來說是一致的。全國人大通過有關決定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有關法律,針對的只是那些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活動。對絕大多數在港愛港、遵紀守法的香港居民和外國人士而言,完全沒有必要對號入座。

謬論6:涉港國安立法將影響香港營商環境和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事實:有關立法將使香港有更加完備的法律體系、更加穩定的社會秩序、更加良好的法治和營商環境,將更有利於維護香港的金融、貿易和航運中心地位。

國家安全有保障,社會才安定有序,香港的繁榮穩定才有基礎;香港大門洞開,國家安全漏洞百出,香港社會亂象橫生,投資者的信心勢必受到嚴重影響。比如,“修例風波”使香港痛失保持了25年的全球最自由經濟體地位,GDP十年來首次出現負增長,失業率創下近十年新高。

有關立法不僅不影響外國投資者在香港的正當權益,反而有利於保障各國企業依法經營和商務往來,有利於消除本地和外國商界人士對“暴恐”等香港社會亂象的極度擔憂,有利於為外國投資者營造法治更加健全、預期更加穩定可靠的營商環境。在這一點上,澳門特別行政區就是生動實例。2009年,澳門按照基本法第23條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法。從2009年到2019年,澳門GDP增長了153%,遊客數量增長了81%,總體失業率降至十年內最低。

總得來說,“港區國安法”是中央強化對港治理的第一步,制定完成後,這部法律將幫助香港警方和其他執法部門更有效地維護香港和平,捍衛國家安全,讓香港不再成為國家安全“最薄弱的一環”。

本文由#樹木計劃#作者【國際在線】創作,獨家發佈在今日頭條,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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