膠州市建設項目汙染防治設施竣工自主驗收流程

一、企業環保自主驗收主要依據

1、《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令第682號修改,2017.10.1起施行); 

2、《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2017.11.20發佈施行);

二、企業環保自主驗收流程

企業資料收集 ——現場自查(確認是否具備驗收監測條件)—— 進行驗收監測——編寫驗收監測(調查)報告 —— 提出驗收意見(存在問題的,整改後提出驗收意見) ——驗收報告公示 ——上傳環保部自主驗收平臺。

1、資料收集:收集與項目相關的文件、資料, 主要包括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環保部門批覆意見、有關環保設施的初步設計要求和指標、企業基本概況、試生產期間能反映工程或設備運行情況的數據或參數、汙染物排放管網圖、環境保護管理和監測工作情況、項目周邊環境情況等相關資料。弄清項目與驗收監測的有關信息 ,並制定詳細的現場勘察清單,這樣既可防止現場勘察時遺漏,也可發現工程實際建設與初步設計、 環評報告及批覆等要求不一致的地方

2、現場自查:調查項目的基本情況、 建設規模及佈局、 生產工藝及排汙狀況、主要原輔材料消耗及產品品種與產量、環保防治設施工藝及運行狀況、與主體工程相配套的輔助工程、汙染源排放管網和排放口位置等。詳細檢查生產記錄,特別是試生產以來月生產情況和工況 ,瞭解生產負荷是否達到設計要求,核實實際產品、工藝、生產規模與批覆是否相符,計算達到驗收監測工況所需的生產能力(75%)。此外,還應關注項目周圍的環境敏感點、工程實際變更情況及相應的環境影響變化的調查;廢水、廢氣、噪聲、固體廢物等汙染防治設施,核實是否按可行性研報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評批覆的要求進行。對明顯與環評報告和批覆要求不相符處必須嚴肅指出,並提出相應的意見,確定是否具備驗收監測條件 。

3、驗收監測:企業可開展驗收監測活動,可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員、場所和設備自行監測;也可以委託其他有能力的監測機構開展監測。

4、編寫驗收監測(調查)報告:企業或者其委託的技術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審批決定等要求,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同時還應如實記載其他環境保護對策措施“三同時”落實情況,驗收監測(調查)報告。

5、提出驗收意見: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編制完成後,企業應當根據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結論,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逐一檢查是否存在驗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驗收意見。存在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後方可提出驗收意見。在提出驗收意見的過程中,根據汙染物排放情況企業可以組織成立驗收工作組,採取現場檢查、資料查閱、召開驗收會議等方式,協助開展驗收工作。驗收工作組可以由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機構、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編制機構等單位代表以及專業技術專家等組成,代表範圍和人數自定。

根據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企業在組織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後,編制驗收報告。

6、公示:企業應當通過其網站或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後,公開竣工日期;

(二)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前,公開調試的起止日期;

(三)驗收報告編制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公開驗收報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

7、上傳驗收信息:驗收報告公示期滿後5個工作日內,企業登錄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填報相關信息。填報時需要註冊賬號,並按要求填寫驗收報告相關內容,填完後上傳驗收意見(包括驗收意見和驗收人員簽名單)。

三、企業開展自主驗收的時間

除需要取得排汙許可證的水和大氣汙染防治設施外,其他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需要對該類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或者整改的,驗收期限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

驗收期限是指自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設單位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之日止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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