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3月20日,三部门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对于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政策执行期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同时规定,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小何之前文章已经写过加计抵减如何计算和纳税申报,4月1日起,税局送你加计抵减政策!邮政、电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纳税人请注意!今天再给大家讲解一下加计抵减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会计科目

根据财会[2016]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根据文件规定,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所以为了符合税法文件规定,

建议设置两个科目,一是“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用于计提时和结转时使用,二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加计抵减)”用于实际抵减时使用。通过单独设置相关科目,可以方便的统计出当期计提、抵减和结余额。

收入会计科目

虽然没有明文的规定,但小何认为此项收入与企业日常经营无关,应当适用“政府补助”收益,适用科目建议为“其他收益(加计抵减)”


示 例

例1:A现代服务业企业,2019年4月,当期销项税额12万元(适用税率6%),当期进项税额11.5万元(适用税率13%),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金额1.15万元。

当期销项

借:银行存款 21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0000

当期进项

借:库存商品884615.3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5000

贷:银行存款 999615.38

计提加计抵减=115000*10%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11500

贷:其他收益-加计抵减 11500

实际抵减时

由于当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20000-115000=5000元,当期实际可抵减5000元,结余11500-5000=6500元留待下期抵减。

借:增值税-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加计抵减) 5000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5000

当期无需要缴纳增值税。

例2:A现代服务业企业,2019年5月,当期销项税额12万元(适用税率6%),当期进项税额9万元(适用税率9%),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金额0.9万元,上期留抵0.65万元

当期销项

借:银行存款 21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0000

当期进项

借:管理费用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000

贷:银行存款 1090000

计提加计抵减=90000*10%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9000

贷:其他收益-加计抵减 9000

实际抵减时:

由于当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20000-90000=30000元,当期计提抵减9000元,上期结余6500元,全部15500元可在当期抵减。

借:增值税-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加计抵减) 15500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15500

月末结转应交增值税30000-15500=145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 14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 14500

次月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 14500

贷:银行存款 14500

注 意

1、当期可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包含所有进项税额,无论是购进不动产的,还是购进货物的,亦或是购进服务的,只要是按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甚至包括通行费、旅客车票这些计算抵扣的项目。因为文件中规定的公式是: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2、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比如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由于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以也不允许用此进项税额计算加计抵减。

3、加计抵减额当期可分为全额抵减、部分抵减和未抵减,全额抵减如例2所示,部分抵减与未抵减原理相同,结余部分到下期有应纳税额时再继续抵减,未抵减完毕的继续结余,如例1所示。但2021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到期后,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会计们应在政策到期前做好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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