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價最低都沒中標,真的是有“鬼”嗎?

報價最低都沒中標,真的是有“鬼”嗎?| 凌雲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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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政府採購指導性案例解讀系列之二

基本案情

採購人A採購中心就“A採購中心新聞宣傳設備及耗材採購項目”進行詢價採購,於同年12月21日組織詢價,於12月26日發佈成交公告,認定S公司為成交供應商。公告發布後,Q公司就坐不住了,因為詢價當日他的報價明明是最低的,結果萬萬沒想到自己怎麼就失手了呢。於是12月29日,Q公司提出質疑。A採購中心答覆質疑。顯然Q公司並不滿意採購中心的答覆,於次年1月24日向財政部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本項目採用詢價方式,其報價最低,卻不是成交供應商,不符合規定。

對於投訴,採購中心是這樣解釋的:(1)Q公司在報價文件中未按詢價通知書要求提交“☆”條款的產品技術介紹、技術指標、安裝及運輸條件等內容。(2)Q公司未按詢價通知書第15項要求出具生產商針對本項目的原廠售後服務承諾函,不符合採購人採購需求。基於以上兩點,詢價小組拒絕了Q公司的報價。

爭議焦點

在本案中,雙方的爭議焦點為Q公司在報價文件中沒有提交技術說明和原廠售後服務承諾函的情況下,詢價小組能否拒絕Q公司的報價行為。

焦點分析

首先明確,在本案中A採購中心就本項目開展政府採購活動,其採用的是詢價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詢價方式主要用於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貨物採購,根據《採購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確定成交供應商採用“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即價格是主要比較因素。說的通俗直白一點,詢價就好比是超市貨架產品採購,詢價文件和報價文件只需要對產品最為重要的因素做出規定和響應即可。在本案中,採購中心編制的詢價通知書中明確要求產品的詳細技術說明,包括:技術介紹、產品的規格型號、技術指標、安裝、運輸條件等內容。可以說是非常詳細具體了,經查Q公司在報價文件中提供了產品技術介紹、安裝及運輸條件等內容,滿足了詢價通知書“提供製造廠商報價產品的技術說明”的要求。同時財政部認為,要求出具原廠售後承諾函的規定不屬實質性條款、拒絕Q公司報價的行為不當。

最終,財政部認定Q公司投訴事項成立,決定撤銷採購中心和S公司簽署的合同,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並責令採購中心限期改正。

綜上,詢價本應適用於規格、標準統一的產品,但是採購中心在編制詢價通知書時卻加入了大量諸如“技術指標”等法定條件之外的不合理條件,正因如此,才出現了開篇Q公司作為最低報價供應商,卻仍未成交的一幕。究其原因,在於採購人未能根據自己的項目需要合理確定採購方式。結合本案,採購中心如對採購的貨物有更多、更細緻的要求,那麼就不應該採用詢價這種類似貨架採購的方式來進行,應當採取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來滿足自己的採購需求。

指導意義

目前在政府採購領域存在一種“詢價方式招標化”的趨勢,即詢價文件越來越複雜,越來越細緻。這一趨勢背離了《採購法》設置詢價這一採購方式的本意,

即針對某些規格、標準統一的貨物,為了避免公開招標和競爭性談判等程序漫長、效率較低的缺陷,設立一個簡單、快速的採購方式,以產品最核心的因素——價格來確定成交供應商。可以說是效率和公平在政府採購領域的又一次完美衡量。

其次這個案例也揭示了現在在政府採購領域存在的另一個問題,就是採購人的主體責任缺失,由於目前政府採購中採用何種採購方式均需要財政部門的審批,這就導致了很多采購人把擔子推給財政部門,總覺得有財政部門進行把關。

據云南省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處相關負責人介紹,在目前深化財政制度改革、強化採購人主體責任的背景下,未來的改革方向之一就是在政府採購中,除單一來源採購外其他採購方式不再進行審批,均交由採購人自主確定。在賦予採購人自主選擇權的同時,更強調了採購人的主體責任。

在未來的政府採購中,採購人要根據具體自身採購需求的不同,而確定不同的採購方式,對於需求明確且符合詢價方式的,不得在法定條件之外設置不合理條件。

若採購人尚不明確自己的需求的,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的方式,在競爭性談判的雙向交流中明確自己的採購需求,最終確定恰當的成交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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