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諮詢離婚的案件中,有大部分人會問:我們已經分居達兩年時間了,是不是已經自動離婚了。答案肯定是否定的。
我國婚姻法規定中,是不存在自動離婚這一說法的。在我國離婚只有兩種途徑:一是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法院以判決或調解書的形式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
婚姻法第32條規定,分居情形的兩個要點為:一、分居的原因是夫妻感情不和;二、時間上要求滿2年。
現實生活中,有很多夫妻分居是因為工作,留學等因素造成夫妻雙方兩地分居,對這樣的分居情況,只滿足了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時間上的要求,而並非是因為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的,如因這種情況婚姻一方主張離婚的,一般不會得到法院支持的。
【法規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31條規定的是登記離婚;第32條規定的是訴訟離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