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民政局定出臺新規:遇民告官 這些情況必須一把手出庭應訴

半島記者 劉笑笑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行政應訴工作,推進民政法治政府建設,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青島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規定》《關於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在行政應訴中出庭、出聲、出解、出治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相關精神,近日,青島市民政局制定出臺《青島市民政局行政應訴工作制度》。

該制度適用於以青島市民政局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工作,主要從總則、應訴參加人、應訴程序、結案等方面對行政應訴工作進行明確規範,對行政應訴工作原則、工作職責進行明確界定,對需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情形進行列舉,對案件發生後的辦理程序及結案存檔提出要求。

根據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機關正職負責人、副職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除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以及檢察機關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行政機關正職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外,其他案件可以由行政機關副職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出庭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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