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天降橫禍!誰來買單?

吊車鋼繩突然斷裂

貨物順勢落下砸傷人……

真是天降橫禍!


【以案說法】天降橫禍!誰來買單?

應該誰買單?

來看近日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案件


案情回顧


原告代某是被告周某的僱員。被告周某因需要將貨車上的機械配件搬運下來,遂租用被告楊某所有的吊車負責搬運卸貨,並由被告楊某的丈夫鄧某負責操作該吊車進行作業,並安排原告代某在現場配合搬運。

【以案說法】天降橫禍!誰來買單?

吊車到達約定地點後,在被告鄧某駕駛吊車起吊的過程中,吊車鋼繩突然斷裂,起吊的貨物重重地砸在正下方準備配合搬運的原告代某身上,導致原告代某身體受到嚴重的傷害。


各方當事人協商無果後

原告以生命權

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將周某、楊某、鄧某、保險公司

訴至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


【以案說法】天降橫禍!誰來買單?

被告周某


我覺得我不是本案的被告啊!本案屬於我與原告代某之間成立的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僱員人身損害,原告代某既然選擇了侵權人及侵權人的僱主作為賠償義務主體,我就不應成為本案被告,更不存在其他被告承擔連帶責任的基礎,希望法院駁回原告代某對我的起訴。


被告楊某及其丈夫鄧某共同辯稱:投保車輛是登記在被告楊某名下,被告楊某的丈夫鄧某實際使用和操作,保險事故發生時操作該車輛的是被告鄧某。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被告楊某丈夫駕駛的車輛向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特種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金額為100萬元,應由被告保險公司直接向原告代某履行賠付義務。


被告保險公司則稱,本案不屬於交通事故,也並沒有相關交警部門開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所以不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範圍來進行賠償,應當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部分,而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範圍內進行賠償。


那麼

究竟誰應該對這個損害結果負責呢?


【以案說法】天降橫禍!誰來買單?

經審理,盤龍法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鄧某駕駛吊車起吊過程中,鋼繩斷裂,吊繩上的貨物砸傷原告的頭部和腰部,造成原告身體損害,對此,被告鄧某應當承擔對原告的全部賠償責任;被告楊某在本次事故中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原告已明確表示其以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進行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被告周某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由於被告鄧某駕駛的吊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保險責任限額為100萬元的特種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故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特種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範圍內繼續賠償,超出特種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由被告鄧某承擔。


鑑於原告的損失未超出特種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被告鄧某不再承擔賠償責任。故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1. 被告保險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特種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代某558421.21元。


2. 駁回原告代某對被告周某、楊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185元由鄧某承擔。


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本案屬於高空墜物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本案中是可以確定具體行為人的高空墜物事件,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予以處理。


對於無法確定具體行為人的高空墜物事件,主要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也就是說

建築物使用人除非可以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否則,要對受害人給予補償。


來源: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