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情離開被阻跳窗死亡,攔阻者非法拘禁獲刑10年半,如何理解?

本案事發于山東省聊城市高唐縣。2019年2月,王某奎在女子陳某某的員工宿舍偷情,被陳某某的老闆楊某朋發現。


王某奎多次試圖離開,遭楊某朋腳踹、手扇。並且,楊某朋還打電話喊妻子過來,“讓他們講清楚。”


約20分鐘後,王某奎因高墜摔跌致使重度顱腦損傷,送醫搶救數小時後離世。


一年後,被認定構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罪,楊某朋一審獲刑10年6個月。


案件事實經過


紅星新聞報道,位於高唐縣某小區二樓的三室一廳,是楊某朋租來給員工當宿舍的。據瞭解,楊某朋在當地經營一家餡餅店,店裡招有10來名員工,部分員工住在宿舍,陳某某便是其中之一。


2019年春節前,陳某某回了老家,節後的某一天,陳某某打電話告知楊某朋,不在店裡幹了,第二天會過來處理離職事宜。楊某朋則告訴陳某某:“你直接到店裡來,不要去宿舍了,我把宿舍的鎖換了。”


2019年2月20日下午6時許,楊某朋來到員工宿舍,打開門,看到陳某某所住的臥室亮著燈。根據楊某朋向警方的供述,他喊了兩聲“陳某某”,邊喊邊朝著臥室走去;陳某某答“等一會兒,等一會兒”。隨後,陳某某將臥室門打開一角,稱“你別進來了,我對象來了”。


當楊某朋推開門時,看到屋裡有一名男子正在穿褲子。此前,楊某朋曾見過陳某某丈夫,但房內男子並非陳某某丈夫。於是,楊某朋問:“你是幹嘛的?你在我這裡幹嘛?”該男子即王某奎,他答,沒幹嘛。


根據陳某某和楊某某對警方的講述,楊某朋曾對王某奎說,“你來這裡偷情,房子是給你租的嗎?你今天不給個說法,就不要走。”


此後,楊某朋將屋門關上,並攔住王某某,不讓其離開。


另據陳某某說,王某奎試圖往屋外走,但楊某朋朝他臉上扇了兩巴掌、踹了兩腳,喝令他坐到床上。隨後,坐在床上的王某奎多次懇求楊某朋讓他離去,但都被拒絕;王某奎試圖衝出去,也遭到攔阻,攔阻過程中,楊某朋抓住王某奎的頭髮,扇了幾巴掌。


楊某朋並未否認對王某奎的暴力毆打行為。其稱,王某奎想走時,每次靠近屋門,都會被他用手扇、用腳踹,“來來回回有三四次。”


檢察院起訴


高唐縣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稱,楊某朋採取暴力、毆打的手段,強行阻止王某奎離開,后王某奎為擺脫、逃離楊某朋的控制,從宿舍臥室窗戶跳出後摔傷致死。


檢方認為,楊某朋以暴力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致人死亡,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楊某某辯稱


楊某朋辯稱,他的行為是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確認屋內東西沒有被陌生人偷走,王某奎死亡的結果,與他的行為沒有因果關係,王某奎因跳樓身亡,而他對王某奎的毆打,僅造成王某某輕微傷。


法院判決


2020年4月8日,高唐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楊某朋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並實施毆打行為,致人死亡,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法律規定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為過失造成了被害人死亡。”高唐縣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在實施非法拘禁行為時,對王某奎可能跳樓逃跑並由此發生墜樓死亡的結果,楊某朋具有應當預防和防範的義務,卻因疏忽大意而未預見,主觀上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


法院稱,王某奎跳樓逃跑,並非出自內心的自願,而是為了逃離、擺脫楊某朋的控制,由此造成的死亡結果,與楊某朋的非法拘禁行為在客觀上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法院在判決書中稱,王某奎與陳某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僅屬道德領域的問題,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過錯,客觀上,王某奎也未採取任何違法行為。


判決書內容顯示,針對王某奎家屬提出的賠償喪葬費、醫療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共計103餘萬元,法院判決楊某朋賠償4.6萬餘元,“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不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


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將上訴。


圖片來源及案情報道來自紅星新聞。


法萌君認為,如果以上報道屬實的話,此案涉及三個法律上的爭議焦點。一是推搡不準人離開是否構成非法拘禁;二是道德上的過錯,是不屬於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過錯;三被拘禁跳樓身亡,是不是刑法上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


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1、人身自由權,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體活動的權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只有依法律規定被法律授權的單位才能依法剝奪其自由權,除此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錯誤或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的身體自由的行為,可分為兩類:一是直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由,如暴力手段,二是非明顯暴力手段,將他人監禁於一定場所,使其不能或明顯難以離開、逃出。如採取控制他人物品,讓他人有理由不能離開。


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是一種持續行為,即該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於繼續狀態,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身體自由,不具有間斷性。時間持續的長短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隻影響量刑。


2、刑法中雖未明確規定“被害人過錯”可作為量刑情節,但從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提出,在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中,“對於被害人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可以看出,被害人過錯是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適用的。


被害人行為違反道德準則的案件中,法院通常不會在裁判文書中明確表述為被害人存在過錯,而僅是表述為事出有因、被害人行為確有不妥等。這類模糊表述的存在,一方面是由於被害人過錯存在程度差異,法官意圖通過不同的表述方式體現被害人過錯的不同程度,另一方面是由於道德標準相對多元,有時合議庭法官對於被害人行為是否構成過錯難以取得一致意見,但均認為其行為存在不當,出於穩妥考慮,未在判決書中明確表述為被害人過錯。


道德本是一個多元化的價值觀取向,公民當自己的利益或社會利益受到緊迫侵害時,沒有權力要求他人必須遵守自己理解的道德行為。以往司法實踐中,有一種案例就是,被害人同時與包括被告人在內的數個人建立戀愛關係,被告人因此殺害被害人。按照當前我國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談戀愛作為婚姻的前奏,一對一的談戀愛模式符合社會的普遍期待,如果同時和幾個人建立戀愛關係,就會破壞行為人的合理期待,法院判決時,會認定構成被害人過錯。


判斷是否構成了應當從刑事責任上的被害人過錯,由於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法理上的概念各自陳述,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只有在被害人行為違反法律層面義務或者具有極高認同度的道德準則的行為時,才認定為被害人過錯。這種過錯,應是直接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或者道德利益,才會認定,如果被害人只是違反一般道德準則,是否認定被害人過錯通常存在爭議。


本案中,王某奎與陳某某即使存在偷情行為,應視為侵害了兩人各自的家庭關係,對楊某朋並未構成現實的侵害。楊某朋基於維護社會公德的理由,阻礙並要求查明兩人偷情行為,在法律上,其沒有這項職責,也不構成阻礙王某奎離開的理由,至於其稱懷疑盜竊的行為,根據以上的分析,也不構成可以暴力阻礙他人離開的理由。


3、本案爭議最大的應該是,楊某朋是否應該對王謀奎墜樓按照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承擔刑事責任的問題。這裡面實則是刑法上犯罪行為與行為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問題。


一般認為,刑法因果關係的判斷包括兩個層次(或階段),第一個層次是事實因果關係的歸因判斷,單一的犯罪行為直接必然會導致危害後果的發生;第二個層次是法律因果關係的歸責判斷,需在前者基礎上融入價值考量,如被害人主觀認識、案外情節的綜合作用等。我國刑法學理論上主要存在必然因果關係說、偶然因果關係說之爭。


必然因果關係說認為,如果某危害行為是產生某危害結果的根據,該危害行為是該危害結果發生的決定性因素,那麼,該危害行為與該危害結果之間便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偶然因果關係說認為,某危害行為雖然不具有產生某危害結果的必然性,但該危害行為在特定條件下偶然地與其他因素結合在一起,從而導致該危害結果的發生,該危害行為與該危害結果之間也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我國越來越多的學者贊成偶然因果關係說。


非法拘禁罪中“致人重傷”“致人死亡”,通常是指在非法拘禁過程中,由於捆綁過緊、長期囚禁、進行虐待等致使被害人身體健康受到重大傷害或由於窒息致死;或者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間不堪忍受,自傷自殘,而導致身體健康受到重大傷害或自殺身亡。上述行為均不包括使用暴力的情形,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則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處罰。


《刑法釋義》中認為,本條第二款所規定的“致人重傷”,是指在非法拘禁過程中,由於捆綁過緊、長期囚禁、進行虐待等致使被害人身體健康受到重大傷害的;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間不堪忍受,自傷自殘,身體健康受到重大傷害的。“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過程中,由於捆綁過緊、用東西堵住嘴導致窒息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以及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間自殺身亡的。


法院應該是採用了《刑法釋義》中的解釋。不過按照必然因果關係說,遭人非法拘禁並非必要會導致自殺行為的發生,按此學說,肯定不會構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罪;按偶然因果關係說的話,被害人沒有采取其他手段離開或報警,而是採取自行跳窗離開的方式,自己對死亡的後果也存在一定的過錯,非法拘禁的行為與被害人自身行為的過錯共同作用,導致了墜樓死亡的後果發生,是否也應該認定自身存在一定的過錯呢?


希望以上的法律理解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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