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沈阳沈北新区中心医院走廊摔成粉碎性骨折,是地太滑还是人太大意?

因路面湿滑摔倒,且现场未设立警示牌,这种情况责任应该怎样划分?

2020年4月18日,法院公布这样一起案件,判令沈北新区中心医院承担80%责任,赔偿女子张某6万余元。

张某称,她当时在沈北新区中心医院陪护,当她从病房走出,在走廊上行走时被滑倒。这造成她右髂骨粉碎性骨折、韧带撕裂在医院住院治疗29天,经二次手术,先后给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张某表示,当时保洁人用含大量水渍的拖布将医院走廊地面拖湿,且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医院应承担她摔伤的全部责任。事发后,他多次找到医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但均无果。

医院方面表示,此处地面湿滑是保洁在正常清理时存在的一般性地面湿滑,不存在过错。且张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行走的过程中应尽相应的注意义务。对于张某的损失我院不应承担全部的责任,应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责任。

清理卫生自然要拖地,拖地自然会把地面弄湿,听起来这似乎是合理的解释,但关键是为什么没有设立警示标志?

法院认为,被作为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对其在医院大楼内人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及时清理地面,亦未设立警示标志,造成原告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注意观察地面情况并审慎行走,致使自己身体受到损害,其本身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结合本案案情及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由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80%,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宣判沈阳市沈北新区中心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3947.88元的80%即67158.3元,并赔偿张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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