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賬戶“錢多了” 小心成為被告

近日,鶴壁市山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經過調解案結事了。

原告王某在轉賬時誤將款項轉給被告劉某,王某多次要求劉某返還,劉某未將款項返還,原告訴至山城區人民法院。經過法院主持調解,王某與劉某達成調解協議,劉某同意返還王某款項並實際履行,快審快結化解了雙方矛盾。

法官提醒:當銀行賬戶有不明原因入賬款項後,一定要謹慎處理,如果一味的認為跟自身無關的話,很有可能構成不當得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一方獲得利益(財產性權利和利益)沒有法律根據,致使對方遭受損失,在受損方請求獲益方返還不當利益時,獲益方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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