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類似杭州遛狗打人者,如何處之

我們今天要談的是一件生活中其實經常能見到的事。畢竟生活壓力那麼大,人都容易燥。

2018年11月3日,一則新聞引起了無數人憤怒,一位年輕媽媽被不牽狗繩的男主人騎在身下毆打至骨折。目前警方公佈處理結果遛狗男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最新消息顯示兩條肇事的狗已經被城管部門沒收,因為沒有辦理犬證。

金某構成尋釁滋事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構成尋釁滋事罪。因金某的小狗追逐徐某的孩子,發生爭執後金某即將徐某推至轎車引擎蓋上進行毆打。被群眾勸開後,金某又追上前對徐某進行毆打,導致徐某受傷。金某的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中“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客觀要件,並且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可認定其構成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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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看一下相關法條: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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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是朝著好的方向在發展的,可喜可賀,但每一次都能那麼依法處理嗎?生活中有很多不太可愛的例子。主要原因其實是兩個,一個由於各種原因,證據難以獲得。你怎麼證明你是被打的而不是先打人的?另一個,身邊總會有“以和為貴”為主題的各種“勸說”,派出所民警,輔警,村委,居委,治安大隊,有時候甚至你身邊的親人都會勸。

我們舉個真實案例,作為訴訟律師,總會遇到過打架事件的,無論是被打還是打人。曾經有這樣的一個真實的案件,黃女士週末在家休息,一個治安隊員某某一大早在樓下放著收音機,由於聲量太大,黃女士下去和某某理論。不可預見的,某某把黃女士打進了醫院。

報案後,派出所想把這個行為定性為打架。注意,被打和打架是兩個完全不同性質的情況。如果黃女士是你的親屬,你能怎麼辦?是不是有點熟悉?這個案例也是男人打女人。但是可能會是兩種截然不同的處理方法。哪種處理方式是生活中更常見的?往往公安機關對一個事件的定性,往往能決定整個事件!

一般遇到這樣的事件要怎麼操作?(假如我們是代理被打方),報了案,傷情也沒有嚴重到入院搶救(重傷是犯罪了,根本不是我們討論的範圍),肯定就要先到派出所做筆錄。所以

1、派出所詢問是隻需要陳述一個事情就行,自己被打,他先動手,圍繞這個觀點陳述,對與此觀點無關的都不應多說。

2、要求去醫院做檢查

3、要求公安去現場調取監控(有監控與否某種程度上決定了案件的性質,也是關鍵證據之一)

4、拿到醫院報告後,問一下醫生初步意見,是不是符合輕傷程度

5、如果是輕傷,要求公安機關驗傷

6、驗傷報告如果是輕傷,要求公安機關對其進行刑拘;如果驗傷報告為輕微傷,對方沒受傷,要求公安機關對其治拘。

做了上述流程後,通常很有可能遇到以下常見不利因素。

沒有監控(證明不了誰打誰)

對方也有傷(可能是被打者反抗時無意打傷)

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條例不斷的勸調解

最狠一句話,不調解可能雙方都治安拘留

還有以下特殊身份的朋友也會很被動,例如小公務員,小事業單位職工以及一些不能受到治安處罰的職業(有影響)。這個時候,你就沒有了談判的籌碼了。當然,大的不在我們討論範圍。

所以,這時候再一次意識到了證據的重要性,小律每次都會和大家強調的,保留一切醫院的治療報告和支出憑證,這個後期會很有用包括驗傷時。如果你確實咽不下這口氣,你可以讓自己親屬可以四周找一下監控或者證人比較有用,不要乾等著。畢竟,維護自己的權利需要鐵一般的證據。

當然,小律舉例的是最壞情況,如果你驗傷報告是輕傷程度,你需要的是依法推進,讓打你的人承擔法律責任,再提個刑附民之訴。但是很多時候,驗傷報告出來前,迫於壓力,已經讓你們調解了,這個就需要在治療醫院時對自身傷情的判斷了。如果傷的嚴重,即使調解也不要退讓太多。不是每一次都有充足的證據和強大的社會輿論的。但是大家的關注會使社會進步,不要以為與己無關,不然當你無故受傷時,你如何自救?小律相信,隨著社會法制的進步,大家法制意識的提高,真正不公的事法律會還一個公道。

其實,小律很討厭用暴力解決問題,畢竟小律的特點就是宅。但是雞蛋和石頭,在分清哪個是雞蛋後,小律希望能站在雞蛋那一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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