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曉鍇:清代縣域視野下的禁賭問題研究——以山西高平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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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魏曉鍇副教授

摘要

太行山腹地的高平,清代賭博之風盛行,禁賭成為社會焦點,刻石立碑作為禁賭的特殊形式,在乾隆中後期到光緒朝初期被廣泛運用,禁賭碑普遍出現於各村莊的大廟之中。禁賭的主體既有地方政府又有村社組織,禁賭對象既有人又有事,兩者均呈序列性特徵。禁賭的適應性條例與範圍亦區分層次,在實際執行中各有差異。禁賭的舉措充滿了人情味色彩,而村莊基層組織“社”“會”等成為最具魅力的“核心主體”。禁賭作為村莊自治的重要組成部分,逐漸建構著屬於高平地區特有的民風與秩序。重視以村莊為主體的“秩序建設”,使賭博失去土壤,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禁賭問題。

關鍵詞

清代;山西高平;禁賭;禁賭碑

高平古稱泫氏、長平,地處山西南部的太行山腹地,為炎帝故里,長平之戰的古戰場,歷史悠久。這一地區被包含在“上黨地區”或“澤潞地區”之內,現存有兩千多座金元以來的大大小小的古代廟宇,遍佈整個地區的全部鄉村,而現存的村莊廟宇碑刻多達12 000餘通(包括牌匾、墓誌等),其中明清時期的碑銘佔到80%以上,可謂“明清時期民間歷史資料寶庫”。通常情況下,高平地區每一村莊都有屬於自己的“大廟”(村落最大的廟宇),不同形制和規制的碑銘,尤其是涉及該村莊主要事項的碑銘,均保留在相應的大廟中。在這些碑銘中,禁賭碑的形制尤為引人注意:笏首方趺,刻工精細,內容全面,以圖永久。“禁賭”在歷史上作為一種社會問題,深受國家與地方的重視,無論國家政治法律,還是民間村社治理,都曾採取過相應的措施。目前學界關於清代禁賭問題的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以民間文獻禁賭碑刻為主體的研究,亦逐漸進入學者們的視野。高平是山西民間碑刻文獻最為豐富的縣域,也是太行山腹地清代基層禁賭較為彰顯的地區。高平碑刻資料有關禁賭的系統性、完整性,在相關史料中尚不多見。本文選取目前所發現的高平地區保存完好的清代二十四通禁賭碑作為個案,探討禁賭問題與國家、基層治理的關係,以深化學界對於相關問題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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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炎帝陵

一、“禁賭”的由來與禁賭碑的刻立

賭博作為一種傳統的陋俗,古往今來,對其危害的認識和論述,有過難以計數的記載,記載的形式也是應有盡有。“禁賭”作為社會問題,深受國家與地方的重視,儘管採取相應的措施,然而“民間廣泛性”的賭博依然存在,甚至呈現階段性的起伏態勢。在太行山腹地的高平,“賭博”與“禁賭”的情形也一樣,在清代尤為興盛。禁賭採用碑銘方式,刻立於村莊廟宇中,是一種普遍表現形式。在現存的碑銘上可以發現,刻立碑銘的先人或者旗幟鮮明、直截了當地給出旨趣與追求,或者將特定指向的目的性隱藏在對未來美好的寄託和嚮往之中。賭博是不良的社會惡習和風氣,理應革除和取締,由此聚焦到賭博的危害,“禁賭”也意味著對未來的期盼和追求。事實上,“賭博的危害”和“禁賭的目的”呈對應關係,是一個事物的正反兩面,有禁賭則必然有賭博,賭博的危害即是禁賭的主要目的。高平現存清代碑刻資料顯示了賭博危害的種種表現:

首先,對個人而言,賭博使人沉溺於玩物喪志、遊手好閒、不勞而獲的境地,是喪失良知的誘因,對品行和修養影響極大。乾隆年西靳寨村禁賭碑曰:“博戲一事為最惡,蓋聞習五白之術,鮮不流連荒亡;開六博之場,真如□獲陷阱。由是觀之,好賭者固是蕩子,開場者更屬匪人。”趙家山村碑銘進一步指出,“人心涼薄,以賭博為事,習之者如醉如夢,愛之者如痴如癲,坐處無分於高下,來時不論乎後先;街市小人,每齊行並列,屠徒執袂而拍肩”。響水坡村碑則有“世俗澆漓,人心偷薄,拋正業入邪途,不務士農工商,專以賭博為尤”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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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賭博對家庭有危害,導致耗散資財、傾家蕩產、妻離子散、家破人亡。正如乾隆年西靳寨村禁賭碑所言,“賭博乃四惡之首,賭風一開,將敗家蕩產,百弊叢生矣”。不僅貧民百姓,富家貴戶亦難免其害,“豪客奢蕩,亦易盡千金之產;富翁放縱,也難留數頃之田。甚至妻號寒於臘月,子啼飢於豐年”,下場相當悲慘。個人亦是家庭成員,個人受害必然波及家庭。乾隆五十七年響水坡村碑文說的明白:“其始也,辱身賤行,棄生平之業;其繼也,傾家敗產,入穿窬之門。”道光十四年,黃耳溝村禁碑仍痛陳賭博導致“輕則廢時失業,重則傾家蕩產,以致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

再次,賭博對國家和社會有危害,誘使不良風氣蔓延,社會秩序紊亂,百弊叢生,偷盜、搶劫、殺人放火、謀財害命等。乾隆年西靳寨村禁賭碑直言“喪志節,辱行誼,博戲一事為最惡”。趙家山碑銘指出,賭博使整個社會喪失禮義廉恥,“看其行止不足齒,見其窘迫又何足憐?廉恥喪之盡矣,禮義何嘗有焉?問何為而至此,因賭博而使然”。嘉慶、咸豐年碑文均有此類記載。西德義村禁賭碑曰:“晚近之世有奸詐者出,每每設立賭局,惟計肥一己之身,不顧壞一鄉之俗,引誘人子弟,破毀人家產,甚至紊乎尊卑長幼,壞乎心術性命,上幹國憲,下敗民風。”箭頭村碑亦言明“無如世道變遷,風氣趨降,敗蕩不立之子自棄本,不畏名義,至習而為□□不屑之事,若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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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危害社會秩序的穩定,禁賭已超出個人、家庭的範疇,儼然成為國家與社會密切關注的領域。在高平地區,將賭博的危害刻立於村莊廟宇中,在清代是一種普遍形式。從乾隆至同治年間散佈在各村社廟大大小小的禁賭碑也可以看出,“禁賭”不僅是地方政府的職責,而且已經成為與村莊治理相適應的一種較為行之有效的方式,甚至可以稱之為“鄉村治理和生活方式”中的一個組成部分。禁賭本著一個總原則: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即儒家思想和倫理綱常。而“賭博”與儒家思想所倡導的“理想社會”是格格不入、背道而馳的。所有這些認識,在現存清代高平村莊廟宇碑記中均清晰可見。那麼對禁賭言,為何要採用碑銘方式呢?

刻石立碑,其作用顯而易見,最主要的是它具有恆久性。碑碣材質的特殊性,決定了它不易被破壞、篡改,能夠“歷久如新”。乾隆年響水坡村禁賭碑銘首直言:“茲欲昭垂久遠放,勒之金石,刻之碑銘,千秋如鑑,萬古不磨,庶足為風化之一助也。”西南莊村碑文亦陳明,“垂此確據,昭如日月,雖萬代之遠,而毫無虛也已”。從碑文後面的內容可以看出,刻石立碑表面上是“禁賭”,而實質上是要建設和維護一個“士農工商各執其業的唯美風俗和社會秩序”。具體的做法和延伸,則是教育教化和懲戒改過,即通過道德和法制兩種手段,對應的是“民間化的村莊自治”和“國家政治的基層落實”。其中,運用道德教化實現民間化的自治,是其主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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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現存清代大大小小的禁賭碑銘反覆提到,禁賭的最終目標,是要恢復這一地區的良好風尚,被時人稱之為“唐虞遺風”。《高平縣誌》中有“三晉勤儉有唐虞遺風,高平近太行之麓,水土深厚,人性質樸,……按唐魏之風儉嗇,高平昔稱好義循禮,是亦採風者所樂觀也”。乾隆三十年河東村與趙家山村同時立碑禁賭,河東村要實現“裡有仁風可以見,聖天子是盛治矣”。而趙家山村要達到“為士為農為工為商各有專業,久之少年子弟無習染匪僻之弊,則風以淳而俗以厚,是亦除惡務本之意也”。嘉慶二十四、二十五年的禁賭碑亦不例外。西德義村碑文直言,“振風扶俗之意,嗣後人皆務本業,庶幾化民成俗,而唐虞三代之治可復也歟?”東郝莊村碑指明“世風漸離,而人心不古,先事而亟圖之,思患而預防之,則澆風尚不至於太甚,是亦吾鄉之俗之善者也”。咸豐九年箭頭村炎帝廟禁賭碑說的更為明白:

孔子云:“里仁為美。”是蓋帝王貽澤之遠,有以留其禮義廉恥之心,而聖賢淑世之方,有以釀為習尚。風俗□盛,人亦何幸而生於是鄉也哉!憶昔我箭頭一村,士農習其業,工賈服其職,俗尚禮讓,風敦古處,採風者固將稱為禮義之鄉矣,又安在古今人果不相及也。無如世道變遷,風氣趨降,敗蕩不立之子自棄本業,不畏名義,至習而為□□不屑之事,若賭者。然夫賭者傷風敗化,狎匿群匪,殊為可憎。茲故吾村二三長者輩義形於色,情見乎辭。因合□社首公議:村中不得玩賭,如違者,社中議處,決不寬恕……洵如是也,則吾鄉之人日變月化,風清俗美。強悍自遵其規,莫敢有邪僻之習,良民自樂其業,不患有攪擾之端,亦何莫非訓俗型方之善教也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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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是地方政府與村莊治理的共同目標。運用道德教化手段,成為縣域場域下基層禁賭的主要特色。法律作為道德手段的後盾運用到禁賭中,也意味著一般國家政策律法的基層落實。道光十四年,黃耳溝村禁碑直言賭博觸犯“國法章程”,該村基層組織“社”根據國法自定處罰規則。“合社公議:自禁之後,如有賭博被人拿獲到社者,罰戲三朝”。朱家山村的“社”也有自己的辦法,“今勒石刻碑,自禁之後,如在境內設局私賭者,一旦發覺,遵前言入社聽罰;倘若不遵,該社首送官,以藐法違犯按律究治”。為表鄭重,村莊“社首”們常常主動呈稟縣署重申嚴禁,按官家律法懲戒。道光二十年,張莊村民張林枝等並社首張允和以村民袁芝榮等“捏賭誣陷”,向高平縣正堂稟請示禁。“自示之後,爾等務須共保身家,各安生業,倘有不法之徒,仍敢在該村聚賭擾害及捏賭誣陷者,許爾等指名稟案,以憑按法究治”。次年,趙莊村社首秦維坤、北詩午村社首車根生等分別以“無知棍徒”“無賴匪徒”,“大開賭局”“引誘聚博”為由,稟請示禁。幾乎同時,西慄村亦出現“奉官禁賭,永遠不許開設”之禁。除稟請立碑示禁外,張莊村民還曾自發成立專門的禁賭組織“亦成會”,以期“自茲以後,永不廢移風易俗之舉,更充其興利除害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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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仁為美

二、“禁賭”的主體、對象與範圍

自古以來,“禁賭”就是一種社會性的動態行為過程,這一過程包括“禁令的發佈”和“具體的執行”兩方面。因此,針對“禁賭的主體”抑或“刻立碑銘者”的考察,就成為了探究這一歷史問題的核心。所謂“主體”也就是:碑銘是由誰刻立?誰主張禁賭?涉及行使權力的組織機構、倡導者、具體執行者和被執行者等。甚至還應關注:權力從哪裡來?權力所能延伸的限度?禁賭令的效應如何?事實上,村莊中所立碑銘,實質上均屬於“告示”。或者是直接的告示,或者是鄉規民約,只不過用“勒石”的方式“以垂永久”地“張貼”,屬於律令的一種表達方式。

現存清代高平村莊禁賭碑的立石有三大類:奉上憲指令,或者省臺,或者縣堂,而後由村社等基層組織勒石;村社組織稟呈上憲請諭准許勒石;村社、鄉地等士紳自發訂立“村規民約”而勒石。(見表1)實際上,還有其他類型,諸如家族祠堂中的碑銘,告誡嚴令子孫不得參與賭博,村社、會社等對相關人員參與賭博的懲戒和懲罰公示等,也應當屬於禁賭碑的序列。禁賭碑勒立之地,基本都在村莊的大廟中。每個村莊的大廟情形不一,但卻是該村社的“公共場所”,或者村社相關活動的顯赫位置,諸如大槐樹下、十字路口、閣門旁側等等,而碑銘的形制也較為規整,較之其他碑銘更為精美,抑或還有專門保護的情況,其目的是能讓村民隨時得見、注意和永久保存;雖然每一通碑銘自有各村社以及其縣堂告示的具體情況和特殊性,但是其普遍性的意義還在於懲治不良習氣,維護地方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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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清代高平地區具體地實施禁賭的主體有地方政府(省縣府正堂)、村莊大社小社(社首和鄉地)、村莊“社”“會”(諸如崇正社、亦成會)、村莊家庭聯戶,基本以組織(代理人)的名義和形式出現。直接的倡導人和參與人主要有縣堂老爺、社首、鄉地、村莊年老者、闔村村民。除縣正堂代表的地方政府外,禁賭的主體和參與者更多的是基層村社組織,他們構成了縣域場域中禁賭的核心和中堅。

刻立碑銘的具體方式路徑也有三大類:自上而下,上憲、縣堂要求,授權村社執行,實際上應當是大清律例的制度延伸和具體化,地方予以執行和實施,村莊予以配合的情況;自下而上,村社稟呈,縣堂允准,授權村社執行,實際上是民間社會尋求政治維護的民意體現;村社自發,與鄉規民約一道刊行實施,實際上是地方自我治理的一種“鄉俗”表現,具有“民間習慣”特徵,與具體的實施辦法一道,成為鄉村風氣內容的組成部分。清代高平地區現存村莊碑刻,反映出禁賭的主體呈序列性:國家、地方、鄉村、會社、家庭(族),或者主動,或者被動,雙向地相互協調,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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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鈺鴻主編《中國大禁賭》

所謂禁賭對象,也即每一通碑記中所給出的具體的“人和事”,而禁賭範圍則涉及碑銘中所特別授權和指定的“空間區域”,乃至“時間界限”,兩者可以一併討論(見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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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清代高平現存村莊廟宇禁賭碑(銘)情況一覽表

說明:本表依據筆者調查的高平現存村莊廟宇禁賭碑銘整理編制,製作屬於示例,所蒐集碑記並不是全部,具體立石地點以現存情況為主,個別碑刻業已位移,碑銘所存具體廟宇在相應村莊中的實際規制、地理位置等情形不一,但按照習慣在“大廟”中的情況較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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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禁賭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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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清代高平現存村莊廟宇禁賭碑(銘)要素一覽表

從禁賭對象方面可以清晰地看到,舉凡涉及賭博的“人與事”,均在禁賭碑所列,只不過其表現情形不一。綜合分析碑銘不難得出,清代高平地區的禁賭對象序列如下:1.造賣賭具之人,這是賭博的源頭之一,而“治流不如治源”是實踐中得出的經驗,舉凡造賣賭具者不得進村,倘若發現,可以徑直驅逐、舉報,抑或直接扭送地方,由地方按律治罪;2.專門設賭、夥賭、窩賭之人(家),抑或專門從事賭博,騙誘良家入賭,或者以賭博為業之人,針對這些人,村社舉報、地方告官懲治是主要方式;3.嗜賭如命、屢教不改的參賭之人;4.不諳事務、浪蕩子弟、偶涉賭場之人;5.頑童玩戲涉及青蚨之人、之事,也屬於村莊禁賭碑記的禁賭對象,其教育的意義更加突出;6.舉凡村社人等,則屬於廣義的、一般化的戒賭和禁賭對象,起到提醒和謹戒、警示作用,有著“廣而告之”“有令在先”的意味。

從歷朝律令中可以得知,禁賭對象有各色人等,也包括官員在內。一般而言,單純的賭博懲罰力度不大,如革職、罰款、鞭撻、斥責、教育、保釋管束等。就範圍而言,既有“空間地理”的有效性和權力所涉範圍方面,還有禁賭所針對的“場所和群體類型相結合”的區別。由此可見,村莊禁賭碑(佈告)與《大清律(例)》之間的差異和效應,以及在實踐中的具體操作,有如當今的“成文法條款”和“司法解釋”;也有如《刑法》與《治安條例》,以及規章制度等等之間的梯度一樣。禁賭範圍的廣泛性與賭博現象的多樣性呈對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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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賭博舊照

三、“禁賭”的舉措及效應

古往今來,賭博屢禁不止,向來是歷朝官府較為頭疼之事,完全革除賭博,近似於“理想社會”,很難達到。歷史發展軌跡也表明,賭博不可能完全消失,只是在律令面前略有盈縮而已。“禁賭”作為政令,抑或僅僅是暫時的、階段性的手段和效應而已,或者僅僅是表面不被發現而已。然而,執政者的願望中,能夠使得這一現象不至於給社會帶來較大的危害,也就算是較為理想了。社會秩序良好的關鍵在於舉措的落實方面。因此,張貼告示、刻勒碑銘,甚至稽查、巡邏、密訪、捉拿、懲處、治罪,抑或罰款和坐牢等等,從國家到地方,再到村社和家庭(族),教育和教化歷來都是首要的。正如康營村碑銘所言,“凡不當為的事斷不可為,如不孝不悌、不忠不信、無禮無義、寡廉鮮恥及一切吃喝嫖賭,行兇霸道,做賊為匪,這皆是不當為的事,你們斷不可為,這就是好百姓”。培育一種良好的社會風氣,儘可能地讓人們遠離賭博,或者說懲前毖後,是基本的舉措和目的。

現在所遺存的禁賭碑銘,幾乎全部是“因為有賭博,所以才應該禁止”的情況,告示也罷,碑銘勒石也罷,其出現的前提和背後的預設基本是希望今後儘可能地少一些賭博,至於以前,則多半屬於“既往不咎”。或者,在其勒石的價值判斷中,依然固執地認為:賭博應當禁止,也能夠禁止。至少,對當下,或者未來,確立一個“禁賭的氛圍”。賭博主體有差別,禁賭的舉措及效應亦不盡相同。教唆引誘良家子弟,並且不務正業的人,在耆老鄉紳的心目中,接近了“十惡不赦的歹人”“狎匿群匪殊為可憎”,這一類必須送官究處;“惟念少年無知,受匪人套□□,屬可於□□示罰,以□□氓自新之路”這一類則可以懲戒和處罰;即便是“有如擲骰抹牌跌錢者、孩童耍杏子者”,也在禁止之列,父老有責任嚴加管束,違者罰銀入社;“禁賭”作為“鄉規民約”的一部分,或者作為“社規”“廟規”“家規”等的組成部分,與鄉規民約一道予以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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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難看到,在實際的操作中,鄉土的“人情味”和“情理”,也交互雜糅,區分三六九等。抑或,隱藏在禁賭碑背後的“目的性”和“效應性”意義,才是更為重要的追求。一般而言,基本遵從“懲罰不是目的,而是手段”的原則。“教化”較之“處罰”,前者的願望為主,屬於普遍情形。每一通碑銘,似乎也在“仁義禮智信”這一點上意味深長,甚至直言不諱。最為典型的是,鄉紳和耆老在村莊治理中的作用盡顯,隱含中國儒學文化中的“孝”,是社會穩定的重要特色。就賭博的場合和情形方面,禁賭的舉措和力度相差極大。日常情況下,在公開場合開廠賭博,並“外來人等,引誘良家子弟入局套哄”的情形,即帶有了“設局詐騙”的情形,為堅決禁止之列;特殊情況下,諸如“村莊廟會”“節慶”等聚眾賭博的情形,一般而言,出於種種原因,是“容忍”較之“懲處”更為普遍;禁止在大社廟內賭博,其目的則別有特點,不準褻瀆神靈是主要動機。很顯然,保護神靈成為了主要事項,至於“禁賭”則是“附屬”。如“(大社玉皇廟)廟內永禁賭博。自示之後,如有再犯賭者,大社議罰,不然即送官究治,決不寬貸”;最普遍的情形是“告示”類,帶有“有言在先”“一般性警示”韻味。

就禁賭處罰的具體執行以及流程來看,大體有如下情況:禁賭是長時期的村莊治理事項,立碑警示在先,但時過境遷,死灰復燃,所以重新稟請上憲,重新告誡,立碑為示。進而,以律令為後盾,實施其“稟名舉報、扭送究治”,實質上是村莊為獲得“處罰權”所做的基礎性準備;有賭博出現,惹出事端,並且被查獲、入社,狡賴誣陷,於是村社社首扭送官府,並且承請“以儆效尤”的“告示”。“自禁之後,無論村鄉郊野,窩賭者罰銀七兩;夥賭者罰銀三兩;出首鳴報者給以罰之半,餘半入社;有不遵罰,同鄉保地方及照官治罪。”這一做法的目的無怪乎有二:其一,懲處當下的賭徒;其二,防止日後的擾攘,最終達到維護村莊秩序的目的。一般性的“告示”實際上是宣傳、警示性的碑銘,用碑記的方式以圖長期、永久。標準的鄉規民約操作性的“告示”,其中不乏具體的懲罰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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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無論哪一種方式,清代高平村莊禁賭所展示的多是“警示”“告誡”,防範於未然為主要目的和效應。而真正的懲罰也不過是治病救人、教育和敦促改過的一種手段,即便“上憲、正堂的告示”,多半是確立一種“威嚴和權威”的氣氛而已。當然,國家政治給予民間社會村莊基層組織“美好願望”以強有力的支持和支撐,也通過村莊廟宇的公共空間而得以展示、落實。進而,禁賭的過程才能夠較為有效地在民間社會中長時期地持續,逐漸地成為“規範性的習俗”或“區域性的民風特徵”,而不僅僅停留在一個時點,侷限於一個場合和情形。任何一個村莊的風氣、秩序,才有可能實現從“點”(禁賭碑刻)到“線”(禁賭效應)的預期。倘若,僅僅是“時點的靜態”,則村莊禁賭碑充其量也不過是“擺設”和“形式”而已。也就是說,自古以來的“禁賭”,關鍵在“執行和落實”上。清代高平地區在這一問題上,動員的是全社會的力量,其中村莊的基層社會組織,如“社”與“會”等,才是最具魅力的“核心主體”,國家權力機構更多的是後盾和支撐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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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春源著《賭博史》

餘論

高平是山西東南部太行山腹地一個人口密度相對較大的縣城,歷史悠久,文化繁榮。明清以來,受晉商崛起和商品流通的影響,經濟發展進一步加快的同時,也產生了各種社會矛盾和亂象,賭博之風蔓延,禁賭成為焦點。清代乾隆到同治年間村莊大大小小禁賭碑的出現,即是很好的說明。那為何光緒之後,禁賭碑集體消失了呢?恐怕與國家和地方均有關聯。光緒十年中法戰爭期間,廣東全省戒嚴,兵費浩繁,兩廣總督張之洞等電請“粵省闈姓請暫弛禁濟餉”,要求廣州弛禁賭博“可籍抒目前之急”。該地賭場以“每年輸餉於政府,約銀幣1 200萬元”的條件換得賭禁大開,此後全國各地的弛禁之風大盛。官方力量逐漸淡化,民間立碑失去後盾。就山西言,“丁戊奇荒”大災之後,“災後重建”持續到光緒朝的中後期,村莊中連同賭博在內的不良風氣諸如嫖娼、吸毒等有所回落,社會動盪,百廢不興,官府和民間都難以顧及此事。對高平來說,該地甚至澤潞地區的人文在咸豐、同治朝之後直線下跌,與晚明前清時期的“科舉情形”有天壤之別,在朝的官宦以及鄉紳下降,隨著清末新政推行,科舉制廢除,士紳進一步衰落,原來足以維持村莊的基層組織“社”“會”等也開始出現力不從心的情況,更多村莊的公共事務,逐漸地被放棄。

著名學者黃宗智(Philip C. C. Huang)論及清代基層社會法秩序時指出,考察中國傳統法律,不能只根據官方表達或單純的法律實踐,“只有兩者兼顧,才能把握歷史真實”。古往今來,“賭博”作為社會現象,在“傳統儒學價值判斷的範疇”下,屬於“不良的惡習和風氣”,被歷朝歷代的執政者列入禁止序列,一如既往,既有成文法規和條例,而地方則遵照法規予以具體實施和執行。對地方基層組織言,禁賭既是社會治理的事務,也意味著國家法律的落實。在歷史上,賭博給區域社會帶來的危害,表面上看大同小異,實際上應當區分城市與鄉村,賭博給山區村莊帶來的危害較之城市碼頭而言要嚴重的多。清代高平地區村莊採用“廟宇碑銘告示”的做法禁賭,正是這一“特色性”的表現形態。禁賭作為村莊自治的重要組成部分,逐漸建構著屬於高平地區特有的“民風與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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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宗智

賭博屬於不良的社會行為和風氣,一般化的賭博並非“十惡不赦”,本質上與“好逸惡勞”“不當得利”相對應。因此中國曆朝歷代對於“賭博”的處理,始終以教育和懲戒相協調,“究官”與“罰款”基本上是主要的手段。縣域下基層民間社會也上行下效,“情理教化”與“罰款入社”不失為有效的方式。總體而言,“禁賭”是建設和維護地方社會秩序的一項事務,具有動態、長時期的效應性,因此,禁賭條例的落實才是關鍵。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參與其中,尤其基層的組織,諸如家庭、家族、民間團體等等,逐漸地形成機制、民風,重視村莊為主體的“秩序建設”,不能不是行之有效的歷史借鑑。“賭博”如果失去了土壤,“禁賭”自然會輕鬆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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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載於《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2期,作者:魏曉鍇,山西大學歷史文化學院。]

編輯: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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