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小知識10、民間借貸預先扣除利息怎麼處理?

合同小知識10、民間借貸預先扣除利息怎麼處理?

民間借貸預先扣除利息怎麼處理?

問:王某向趙某借款10萬元,約定利息月息1分,並於當天支付了借期內的利息3000元。請問該當天支付利息的行為,是否屬《合同法》第二百條規定的“借款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並計算利息”的情況?

張亞輝律師答:本案王某提前支付趙某借期內利息,其實際得到的借款本金少於雙方約定的數額,其實質是借款本金的減少,屬於本金扣除行為。具體理由如下:首先,民間借貸合同屬於實踐性合同。民間借貸的實踐性特徵,要求民間借貸應當以實際交付的借款數額確定本金。民間借貸的利息實質上借款人因實際使用貸款人的資金而在雙方之間形成的債的關係,若本金未交付則不會產生支付利息的問題。預先收取利息的行為,實為變相減少了本金,不符合民間借貸互利互助的精神。其次,《合同法》第二百條的規定,是對民間借貸的強制性規定,目的是防止貸款人利用其優勢地位獲取更大的利益、提前收回利息、減少借款風險,從而加重借款人負擔、侵犯借款人利益,違反民法的公平原則。實踐中,預先扣除利息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將利息計入本金;二是將利息從本金中扣除。無論哪種方式,都使借款人的實際借款少於合同約定的數額,均應予以禁止。最後,本案中,王某提前支付趙某借期內利息3000元,使王某實際得到的借款為97000元,少於約定的100000元,影響王某對資金的使用,屬於將利息在本金中預先扣除的行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