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婚前給付的彩禮或嫁妝能夠返還嗎?

婚前給付彩禮、嫁妝是不少地方的傳統習俗。實踐中,彩禮為男方在婚前給予女方一定數量的現金或財物,表示意欲與對方締結婚姻的誠意。嫁妝是指新娘帶給婆家的錢財和物品的總和,是由女方孃家支付的。根據《婚姻法》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應當滿足三個條件:(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就是說離婚時如果確實存在(2)(3)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的請求能夠獲得法院的支持。

對於嫁妝,主要法律依據是我國《婚姻法》第18條中關於夫妻一方財產的規定和第19條中關於夫妻財產約定的規定。女方親屬陪送嫁妝的行為應認定為贈與行為,在登記結婚前陪送的嫁妝應認定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在離婚時應當認定為由女方所有。在登記結婚後陪送的嫁妝,女方家人未明確表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應認定是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若有財產的特別約定,則應依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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