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不顧家人反對執意要嫁的人如今卻對簿公堂要求離婚

作者:饒金祥律師

機構:福建方與圓律師事務所

地址:廈門市思明區

阿春和小明相識於2006年的某個初夏,彼時阿春還是大三的學生,兩人陷入愛河不能自拔,短暫的分開也時常一步三回頭,似有千難萬難。雖然家裡的長輩持反對意見,不同意阿春和小明較為,但是阿春執意要嫁給小明,兩人在一個秋日的午後前往廈門市思明區民政局辦理了登記結婚。

婚後,由於小明一直無穩定職業和收入,阿春漸漸和小明有了爭吵。期間,小明試著自己開店,後又因經濟等問題,小明與其父母發生較大沖突,加劇了資金的短缺,最終失去親友支持且加上經營不善,小明關閉了店鋪,自此小明就一直處於閒遊的狀態。為此,考慮到以後的經濟負擔,阿春一直反對要孩子。

另外,雖經阿春多次鼓勵催促,小明仍遲遲不願正常就業。2011年5月開始,阿春逐漸感到和小明相看兩厭,不如不見,所以阿春住到其姐姐家直到起訴法院離婚,自此以後開始和小明分居,小明更加肆無忌憚,遊手好閒。

2013年5月的某天,阿春以夫妻感情已破裂為由訴諸思明區人民法院。

小明的答辯意見大致如下:

小明承認婚姻中確實有問題,也承認其應對此負責任,但認為雙方感情並未破裂。也願努力改變自己,好好工作,讓阿春有安全感,歸宿感,故不同意離婚。

法院認為(原文摘抄):

“原、被告相識相戀於雙方都很年輕的美好年華,濃烈的愛情讓原告頂著家庭的壓力毅然與被告結婚。然婚後在甜蜜的愛情漸漸褪卻之後,彼此性格及生活方式中的短板就顯露出來。被告一直不能安心就業,在嘗試了自己創業的過程後,又因經濟等問題與其父母發生衝突。原告雖一直都努力鼓勵陪伴被告創業等,但終究不敵生活中種種瑣碎的煩惱。尤其是被告在創業失敗後始終不願再就業的消極狀態,讓原告大失所望,看不到未來。現原告提出離婚,被告幡然醒悟,再三表示願努力改變自己,努力就業,懇求能有機會修復感情。鑑於此,原告應再給自己,給雙方,給曾經的相愛一個機會,努力去修復感情,信任,信心。故本院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本予准許。”

當初不顧家人反對執意要嫁的人如今卻對簿公堂要求離婚

律師評論:

離婚案件牽扯情感,畢竟屬於家事,法院在判決時往往趨於保守,尤其是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案件,只要另一方不存在重大過錯,或者不符合法院認為的“夫妻感情卻已破裂”的標準,大多數都會判決不予准許離婚。

法院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需綜合全案分析,主要還是遵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文件精神,即如果存在如下情況,或相關證據已經達到證明無和好可能的,則視為夫妻感情卻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當初不顧家人反對執意要嫁的人如今卻對簿公堂要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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