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19岁女孩遭老师猥亵跳楼身亡,老师只获刑两年?

还记得那个被老师猥亵,后来在众人哄闹声中跳楼自杀的那个女孩吗?

近日,甘肃庆阳“跳楼女孩”事件相关案件一审宣判了。

被告人吴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禁止吴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教育培训等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职业。

甘肃19岁女孩遭老师猥亵跳楼身亡,老师只获刑两年?

在此之前,我们再来回顾一下这起案件。

2016年9月5日下午依依突然胃疼,担心宿舍比较冷学校一位老师安排依依去教师公寓休息。

晚8点30分左右依依的班主任吴某某进到教师公寓开始对依依动手动脚。事发后第二天班主任吴某某曾向她道歉。

事发十多天后依依终于把自己被班主任猥亵的事告诉了父亲,得知情况后依依的父亲找到庆阳六中要求学校更换老师,可校方却只说已经高三了,要让孩子早点回学校上课,却不答应换老师的要求。

依依和父亲选择报警。

2017年5月2日,涉事者吴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处罚;同年7月,教育局对吴某某做出行政降级的处分并调离教学岗位。

但是对于这个结果,依依曾告诉父亲自己无法接受之后,依依父亲再次向警方报案。

2018年3月1日西峰区检察院对吴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西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吴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2018年5月18日,庆阳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维持西峰区人民检察院对吴某某的不起诉决定。

而收到检察院决定书后,依依选择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甘肃19岁女孩遭老师猥亵跳楼身亡,老师只获刑两年?

而此时,底下的人在干嘛呢?他们有人报警,有人替女生揪心,但还有一些人,打开手机拍照录像,还有人开始不耐烦抱怨:“1秒钟能‘解决’的事情,在这儿耽误了这么久还不跳”。

一个网友发帖:“倒是跳啊,坐那犹豫什么?”

最后 ,女孩还是跳了楼。

救援人员自责,在窗台上哭得像一个小孩。而与此对比的,是底下那群丑陋、欢笑、激动、鼓掌、嘲讽、直播的围观者们……

甘肃19岁女孩遭老师猥亵跳楼身亡,老师只获刑两年?

如今面的这样的判决,结果一经公布便引发众网友热议,觉得判得太轻了,犯罪成本是否太低了?

强制猥亵导致他人自杀,两年有期徒刑是否判轻了呢?依据在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从法律方面来讲,由于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相比所造成的实质性后果并不严重,对于强奸罪来说,如果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然而,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强制猥亵致人精神失常、自杀可以加重处罚。

强制猥亵是否具有“其他恶劣情节”,需要根据行为对象、行为次数、猥亵内容、侵害结果等方面的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甘肃19岁女孩遭老师猥亵跳楼身亡,老师只获刑两年?

因为本案中,从某种层面上而言,女孩“被猥亵”到“跳楼自杀”并不是连贯性的因果。

如果掰开来看,“被猥亵”导致“抑郁症”和“创伤性应激障碍”,而“抑郁症”和“创伤性应激障碍”触发“跳楼自杀”。

所以,就“被猥亵”的事实与“跳楼自杀”的结果,也只能构成间接的原因。而这似乎也是法理无法“重判”的主要原因。

事实上,“坠亡女孩”的父亲也强调,起诉的过程中,案件并没有把“被猥亵”的事实与“跳楼自杀”的结果联系起来。

所以,就“甘肃女孩遭老师猥亵跳楼坠亡案”来讲,可以确切地讲,是“甘肃女孩遭老师猥亵案”,与坠亡没有太多关系。

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女孩坠亡自杀”起到推进办案进程的作用。

甘肃19岁女孩遭老师猥亵跳楼身亡,老师只获刑两年?

但是,公众在关注这起案件的时候,却是从整体性的视角上去看待的,这也导致,在舆论的图景中,“被猥亵”急转成为“被坠亡”。

于此,我们才能听到,当这起案件被宣判的时候,舆论氛围中“判刑太轻”的呼声。

因为,作为公众舆论来讲,主要关注的是正义,而不是残酷的真相。

所以,就“甘肃女孩遭老师猥亵案”到“甘肃女孩遭老师猥亵跳楼坠亡案”演绎过程中。本质上并非法理秩序在主导,而是道德正义在推进。

甘肃19岁女孩遭老师猥亵跳楼身亡,老师只获刑两年?

既然公众都能“看出来”量刑太轻,那么法官看不出来吗?

当然不是,我们在前面已经剖析过,如果把“跳楼坠亡”和“被猥亵”切开来看,那么以强制猥亵罪论处,给出的判决合适与否,又是另外一回事。因为,法理程序,更强调事物之间的连贯性联系。

如果,就因为“女孩坠亡”,就要重判老师,显然这也不符合法理的基本逻辑。

作为案件的讨论,除却要释放正义的情绪,还要考虑普遍性案件的处置问题。

当然,人们希望“性侵量刑”更重一些,从受害人角度看,从大的因果关系来看,一个好好的花季少女,是女孩不被老师猥亵,可能也不会得“抑郁症”和“创伤性应激障碍”。

所以“严惩”自然是舆论中的基本需求,要于此,作为涉事老师确实有一定的责任。但是,就受害人的自我救赎过程而言,往往要看“小因果关系”,也就是要有“被猥亵”不见得要去寻死的反向救赎逻辑。

甘肃19岁女孩遭老师猥亵跳楼身亡,老师只获刑两年?

作为一名成年人,具备独立思考和明辨是非的能力,需要对自己的生命负责,自杀,是一种逃避自我的行为,遇事一定不能冲动,要及时寻求家人或朋友的帮助,要相信法律是保护好人,惩治恶人的一种存在。只有活着,才能将坏人绳之以法。

虽然网友会觉得两年的刑罚为之过轻,但请相信,做恶之人必定会得到世人的厌弃,可能法律不能将他怎样,但社会呢?社会还会容忍该人恶意横行吗?只能会像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而已吧。试想一下,如果两年之后他出狱了,他的邻居、朋友、同事、工作单位,还会接纳他吗?舆论的压力也一定会压得他喘不过气来,一生都活在精神的痛苦与折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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