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欣:僅憑銀行轉賬記錄不能認定借貸關係成立

裁判要點:

銀行轉賬憑證是當事人交付款項的證據,但尚不足以證實款項支付系基於借貸關係而發生,當事人僅憑銀行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會合理分配舉證責任,綜合相關證據、當事人的陳述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民間借貸關係作出審慎的判斷。

塗欣:僅憑銀行轉賬記錄不能認定借貸關係成立

故在民間借貸關係中,應樹立證據意識,儘可能讓對方出具借條等書面憑證,避免出現糾紛時,讓自己陷入舉證不利的局面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日,張某某通過中國工商銀行的賬戶分九次共計向邵某某中國農業銀行賬戶轉款428000元。2018年1月4日至2018年9月14日期間,上述兩賬戶之間發生轉賬交易共計190餘萬元。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張某某的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借款合同關係的基礎事實不僅包括款項的實際支付,也應包括雙方存在借款合意,僅憑銀行電子回單尚不足以證明雙方存在借款合意。

原告未提供其他證據對民間借貸關係的成立加以印證和補強,且被告抗辯系雙方之間存在車輛買賣合同關係並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因原告無法進一步提供證據證明借貸關係成立,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後果。

案例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僅憑銀行轉賬記錄能否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係?

塗欣:僅憑銀行轉賬記錄不能認定借貸關係成立

民間借貸,特別是親朋好友之間的借貸往往礙於情面不出具借條,以為轉賬憑證就能夠證明出借事實。從法律角度來看,借款人書寫的書面借條屬於借貸合意,如果缺失這一重要的證據,出借人的舉證責任將大大提高。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自2018年1月4日至2018年9月14日期間存在大量現金轉賬交易記錄,被告稱系雙方之間存在汽車買賣合作關係,轉賬並非原告訴稱的借款,而系汽車交易款,並提供了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載明2018年7月期間,原告尚欠被告七萬餘元,若本案的428000元確係民間借貸,為何原告不將其欠被告的七萬元在本案中品迭,同時,其拉黑被告微信的行為也與常理不符。針對被告的辯解理由,原告無法自圓其說。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間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塗欣:僅憑銀行轉賬記錄不能認定借貸關係成立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轉賬憑證只能證明實際給付了款項的事實,但不能證明給付款項的性質,也即無法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係,原告所舉證據未達到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而且在被告對給付貨幣的性質提出抗辯,也提供相關證據後,原告未進一步舉證,最終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綿陽市經開區人民法院審判員 塗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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