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央企被偽冒開30億電商票,其中一例,最高院這麼判了

近日全國法律文書網掛了一則: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山東如意商業保理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該裁定書由最高院來發出。該裁定書在對央企被偽冒開商票層面做了一個標誌性的判決: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訴被否決了。

案件基本背景:

中交一航局申訴中提到,2018年9月公司財務人員發現了一張以該公司名義開具的電子承兌匯票照片,開戶行是廣東南粵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由於該公司從未與該行有業務往來,故安排人員前往調查。中交一航一公司提到其從未在該銀行開立銀行賬戶,亦未通過該銀行辦理過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案涉電子商業承兌匯票顯示的名義存款人中交一航一公司的南粵銀行賬戶,系天津星系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系商貿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梁寶君、法定代表人王鵬(××)冒用中交一航一公司的名稱和身份,在南粵銀行開立的虛假銀行賬戶。就梁寶君等人偽造公司印章的行為,中交一航一公司向天津市濱海新區公安局塘沽分局報案,該局立案後對有關公章鑑定為虛假印章。“票據詐騙”一案已經在天津市公安局經偵總隊立案,虛假票據金額約30億元,已查明詐騙金額約8億元。2018年11月12日,中交一航一公司連續在《工人日報》、《人民法院報》發佈公告,提示持票人凡是開戶行為南粵銀行的電子匯票都是不法分子偽造中交一航一公司賬戶所開具,中交一航一公司不承擔兌付責任。十家持票人就上述虛假匯票起訴中交一航一公司的29個案件均已經被法院裁定駁回,其中9個案件的裁定已經生效。這九個案件的已生效的裁定的裁定理由部分均有“本案涉及的商業承兌匯票的出票及流轉過程涉嫌票據詐騙”的表述。

關於這則“票據詐騙”相關裁定材料還提到:經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在本案保全過程中調查發現,中交一航一公司案涉賬戶早在2015年就已開立,並在中國人民銀行賬戶系統登記。該賬戶在開立後被大量使用,期間有大量的資金流轉,也開具了數十億的電子商業承兌匯票,並且大部分已兌付,足以認定該賬戶為中交一航一公司所有。退一步講,即使存在冒用開戶的情形,中交一航一公司無論是財務核算還是審計,均能夠查看到該賬戶的開戶及使用信息。在長達4年的時間裡,默許了該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情況。該賬戶長期處於同外部公司或個人交易使用的狀態,具備了公示公信力,該賬戶在中國人民銀行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開具的電子票據均應認定為中交一航一公司開具的合法票據,中交一航一公司應對該賬戶的交易及出票行為承擔責任。

關於本則案件背景:

本則案件是山東如意保理同中長卓永(天津)投資公司發生債權債務糾紛,中長卓永欠山東如意保理本金2800萬,利息130萬,根據債務仲裁調解達成的協議,中長卓永同意償還相應債務,同時以4張電子商票質押給山東如意保理。之後中長卓永未能償還債務,因此山東如意公司申請法院要求商票承兌人給予承兌。此時,承兌人中交一航一公司認為該商票涉及虛假商票、且公司已發佈相關聲明,要求撤銷仲裁,並將案件移交到天津同刑事案件一併受理。該案件經歷在山東濟寧中原、山東高院等審理,駁回了中交一航一公司請求,後該案件提交到最高院進行復議。


關於一二審的核心問題:

1)票據被假冒,承兌人是否要承擔責任?

2)票據獲得人是善意獲取,如何保證票據持有人的權利及票據的無因性?

3)電票是否有假冒的問題?

4)電票是否支持系統外的質押合同規定的質押問題?

當然關於以上幾點,山東當地法院都支持了,但到了最高法,其實沒有正面回應一些問題。其關注的核心點在於承兌人的請求方面:

本院認為,本案系對仲裁調解書確認的票據質押權予以執行,根據仲裁調解書第四項的內容,如意公司作為質押權人要求出票人中交一航一公司進行承兌,執行法院向其發出執行裁定並無不當。現中交一航一公司提出的異議及對方的答辯意見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執行中案外人以仲裁調解書部分內容侵害其實體權利為由主張對該內容不予執行,並要求法院返還已被扣劃的款項的申訴理由是否成立。


首先,關於案外人要求不予執行仲裁調解書的問題。仲裁裁決一裁終局是其基本特徵,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雖然對不服仲裁裁決規定了救濟途徑,但為維護仲裁製度本身的特點同時也明確了給予救濟的特定情形。在執行程序中,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仲裁調解書一般為仲裁當事人的一種法定救濟途徑,對於案外人的救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的,應當提交申請書以及證明其請求成立的證據材料,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證據證明仲裁案件當事人惡意申請仲裁或者虛假仲裁,損害其合法權益;

(二)案外人主張的合法權益所涉及的執行標的尚未執行終結;

(三)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院對該標的採取執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


第十八條“案外人根據本規定第九條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一)案外人系權利或者利益的主體;

(二)案外人主張的權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實;

(三)仲裁案件當事人之間存在虛構法律關係,捏造案件事實的情形;

(四)仲裁裁決主文或者仲裁調解書處理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結果部分或者全部錯誤,損害案外人合法權益”的規定,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仲裁調解書,限於“有證據證明仲裁案件當事人惡意申請仲裁或者虛假仲裁,損害其合法權益”情形。


這裡的惡意仲裁、虛假仲裁指當事人之間的實體債權債務關係虛假或者雙方惡意串通進行仲裁,中交一航一公司所提異議主要是認為仲裁調解書中關於票據的部分內容涉嫌惡意,在其發出公告表明案涉電子商業承兌匯票涉嫌詐騙不予承兌後,仲裁各方仍確認質權,存在惡意或重大過失,不符合前述規定的情形及證明標準,不足以認定仲裁調解書當事人惡意申請仲裁。至於案涉電子商業承兌匯票關係是否涉及刑事案件從而應當中止執行,其在異議時未提出,複議裁定認為其可以另行提出並無不當。


其次,關於申訴人主張質押票據系偽造的問題。商業承兌票據具有無因性和獨立性,經多手背書的持票人或票據權利人要求承兌時,出票人或承兌人以票據虛假抗辯的,不應予以支持。從本案仲裁調解書調整的法律關係及主體來看,其審查確認的是如意公司與中長卓永公司等之間的合同糾紛,中交一航一公司系出票人,中長卓永公司也並非其票據轉讓的直接後手,中交一航一公司關於票據權利的主張,本案無法予以審查和支持。中交一航一公司認為該案涉電子商業承兌匯票不真實、系偽造,如意公司未對案涉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真實性進行核實,也未審查交易合同、發票原件、發運單據等,未審查星系商貿公司與中交一航一公司之間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自身存在重大過錯,無法取得票據權利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中交一航一公司關於其不應當承擔票據義務的主張,可以另行解決。


再次,關於申訴人提出的濟寧中院在執行中存在票據未到期,卻先進入執行程序及應返還扣劃款項問題。此問題其在異議、複議期間均未提出,案件進入執行程序是以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為前提,標的物是否具備執行條件只是影響執行是否繼續推進的因素。並且即使按其所提供的票據到期時間,目前也已經到期,不影響案件的處理結果。


另關於濟寧中院及山東高院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未予聽證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問題。該規定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對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實行書面審查。案情複雜、爭議較大的,應當進行聽證。”依據該規定,執行異議、複議的審查一般以書面審查為主,在特殊情況下,對於案情複雜、爭議較大的,可以依法舉行聽證。也就是說案件是否需要聽證屬於法院依職權自由裁量的事項,本案未予聽證並不違反法律規定,申訴人的該項申訴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濟寧中院異議裁定及山東高院複議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申訴人的申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不能成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29條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訴請求。


審判長  劉慧卓

審判員  於 明

審判員  薛貴忠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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