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招标采购项目投标报名规避了相应的风险了吗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中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要求。

文件下发后大家进行了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管理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文件的发售期应当作废。

设置“投标报名”环节和报名期限,由此可能致使投标报名不充分,投标人获知招标信息较晚而错过了报名时间。同时,容易泄露潜在投标人名单,易导致串标、围标和劝阻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等行为的发生。

但是翻看了某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发布的招标文件现在都还有招标文件的发售期,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后台也能看到投标单位名称,所以围标、串标、劝退等行为还是依旧。

看来取消报名,并未起到当初预计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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