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劳动纠纷中钉钉公司会不会提供考勤信息给法院

【原告诉求】

2019年10月员工乔某起诉钉钉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钉钉公司向员工乔某提供起所在深圳公司的注册信息和乔某的考勤信息;

2、要求钉钉公司向乔某提供,深圳市公司邀请乔某加入公司钉钉的信息。


【钉钉公司答辩】

一、钉钉用户,应遵守《钉钉隐私权政策》约定。企业用户信息/数据及企业控制的数据的使用、处理权归属于企业。钉钉的注册用户,在注册时与钉钉公司签署《钉钉服务协议》、《钉钉隐私权政策》。根据《钉钉隐私权政策》条款的约定:

1、钉钉企业/组织用户:指通过企业或其他组织授权管理员或直接通过法定代表人注册成为钉钉用户,并以管理员身份通过钉钉管理平台上传企业/组织员工通讯录搭建企业组织架构后,代表企业组织开通、管理和使用钉钉服务。

2、个人信息控制者:有权决定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方式等的组织或个人。本协议钉钉服务中的部分个人信息控制者为钉钉企业/组织用户。”

3、如您作为钉钉企业组织管理员选择开通、管理钉钉服务的,我们会收集您所在钉钉企业组织用户的钉钉个人用户使用钉钉相关功能/应用过程中提交或产生的信息和数据(下称“企业控制数据”),企业控制数据可能包括:

4、您所在企业组织分配给您的职位、隶属部门、主营行业、办公邮箱账号、办公电话等信息,以及您为完成企业组织日常经营管理开通的考勤、审批、签到、日志功能而要求提供或产生的指纹底图、指纹特征、人脸识别底图、面部特征、签到人脸照片、地理位、地理位置等个人信息以及考勤打卡信息录、发布日志信息、日程信息、钉盘文件信息等。您理解并同意,企业组织用户为上述企业控制数据的控制者,钉钉公司仅根据企业组织用户管理员选择开通、管理和使用上述应用服务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数据。


「以案说法」劳动纠纷中钉钉公司会不会提供考勤信息给法院


二、乔某最核心的诉请是要求钉钉向其提供在深圳公司企业群钉钉考勤打卡信息,但目前尚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存在其所称的相关考勤打卡信息。

三、乔某提出的深圳公司邀请加入公司钉钉的信息、在深圳公司企业群钉钉考勤打卡信息以及钉钉注册信息等,均属于企业用户控制数据。即使该等信息真的存在,根据《钉钉隐私权政策》上述约定,钉钉公司也仅能根据该企业用户管理员的选择进行处理,未经权利人授权,钉钉公司无权查询或披露。

四、钉钉公司对企业用户的信息/数据及企业控制的数据负有保密义务。根据《钉钉隐私权政策》条款的约定:公开披露用户信息时需要征得用户的授权同意。本案并不属于《钉钉隐私权政策》规定的披露信息征得用户授权同意的六种例外情形。因此,钉钉公司无权在未征得企业用户的授权同意下披露企业用户的信息/数据及企业控制的数据。

五、目前为止,钉钉向用户提供的是免费服务。乔某称企业用户需缴纳服务费而个人用户免费的说法不符合客观事实。《钉钉隐私权政策》是对所有用户同样有效适用的,钉钉仅根据隐私权政策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非乔某主观揣测的保护企业用户损害个人用户从而维护钉钉利益关系。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乔某自愿注册为钉钉用户,同意接受《钉钉服务协议》、《钉钉隐私权政策》的内容,乔昱、钉钉公司已就上述协议的适用形成合意。而上述协议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乔某起诉要求钉钉公司向其提供在深圳市公司工作期间的钉钉打卡考勤信息,其前提是在钉钉公司处有相对应的考勤信息存在。但从本案现在证据来看,乔某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乔某加入深圳公司钉钉企业群进行打卡考勤。

退一步来讲,即使有钉钉打卡考勤信息存在,根据《钉钉隐私权政策》的约定,乔某在公司的考勤信息属企业控制数据,信息控制者为企业,钉钉公司没有义务向乔某提供。同时,乔某的主张也不属于《钉钉隐私权政策》中约定的共享、披露信息的例外情形,故乔昱要求钉钉公司向其提供在深圳公司工作期间的钉钉考勤信息等请求依据不足,钉钉公司没有义务向乔某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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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驳回乔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乔某负担。


【律师点评】

随着使用钉钉的企业越来越多,钉钉在劳动纠纷中的作用越来越多,企业老板非常担心使用钉钉后,钉钉公司会不会提供考勤信息给法院,会不会带来更多的劳动纠纷。

本案是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正如阿里钉钉CEO无招说过: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是钉钉的生命线。如果钉钉不能保护好企业的信息,那么它就失去了生命线。

因此我认为,钉钉公司是不会轻易提供员工的考勤信息给法院,企业是可以放心大胆使用钉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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