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市委統戰部原副部長、麗水市民宗局原局長鍾建安受賄案一審宣判

麗水市委統戰部原副部長、麗水市民宗局原局長鍾建安受賄案一審宣判

2020年4月17日下午,浙江省雲和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麗水市委統戰部原副部長、麗水市民宗局原局長鍾建安受賄一案,被告人鍾建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宣判後,鍾建安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鍾建安在擔任松陽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麗水市政府副秘書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落地、爭取項目生產指標、工業生產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收受葉某、孫某、陳某等人及某公司所送錢款共計人民幣478萬餘元。2019年9月3日被告人鍾建安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實,主動退繳贓款人民幣218萬元。

麗水市委統戰部原副部長、麗水市民宗局原局長鍾建安受賄案一審宣判

雲和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鍾建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78萬餘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鍾建安在案發後自動投案,具有自首情節,主動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218萬元,並自願認罪認罰,可以減輕或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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