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 | 资源法院公开宣判蒋某等7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2020年9月22日,


资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

被告人蒋某、唐某胜、蒋某华等7人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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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宣判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蒋某纠集被告人唐某胜,在资源县资源镇天门村、晓锦村,随意殴打他人,2014年8月莫某新、伍某加入蒋某、唐某胜寻衅滋事,2014年11月至2017年2月间,蒋某华、蒋某波、卢某志明知与蒋某、唐某胜、莫某新、伍某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仍按照蒋某的组织实施开设赌场,成为该团伙成员。2015年12月后蒋某、唐某胜、莫某新、蒋某华、蒋某波、卢某志、伍某七人逐步发展为犯罪团伙,自2014年11月至2017年2月,经常纠集在一起,借故生非、逞强耍横,为非作恶,在资源镇天门村、晓锦村实施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一定行业和区域内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直接或间接破坏人民群众安全感,因此,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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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远程视频5名被羁押在看守所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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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2名取保候审被告)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蒋某在该恶势力犯罪团伙中起组织作用,系首要分子,其伙同唐某胜、莫某新、蒋某华、蒋某波、卢某志、伍某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开设赌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唐某胜、莫某新、蒋某华、蒋某波、卢某志、伍某均系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被告人蒋某、唐某胜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蒋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胜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蒋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唐某胜、莫某新、蒋某华、蒋某波、卢某志、伍某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蒋某组织他人开设赌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为本案的主犯。被告人唐某胜、莫某新、蒋某华、蒋某波、卢某志、伍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为本案的从犯,依法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新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唐某胜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伍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胜、莫某新、蒋某华、蒋某波、卢某志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蒋某、唐某胜、莫某新、蒋某华、蒋某波、卢某志、伍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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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宣读判决书)

宣判结果:以被告人蒋某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以被告人唐某胜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判处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以被告人莫某新、蒋某华、蒋某波、卢某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以被告人伍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七被告非法所得人民币五万二千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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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邀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宣判)

因疫情影响,本次宣判采取现场与远程视频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还邀请到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委干部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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