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公佈!河南正式向鄭州、洛陽下放部分省級管理權限

為了進一步激發鄭州市、洛陽市改革創新動力活力,加快鄭州國家中心城市和洛陽中原城市群副中心城市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現就向鄭州市、洛陽市下放部分省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決定如下:

一、向鄭州市、洛陽市下放部分省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合規、應放盡放,按需放權、注重實效,放管結合、放好用好的原則,著眼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充分考慮鄭州市和洛陽市自身實際、發展需求、承接能力,確保相關權限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

二、省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決定的精神,研究制定向鄭州市、洛陽市下放部分省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目錄,明確具體權力事項、放權形式、後續管理等,並向社會公佈。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屬部門行使的管理權限,鄭州市、洛陽市確有需求的,可以依法採取委託的方式下放給鄭州市、洛陽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屬部門。

法律、行政法規未作明確規定,國務院部門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規定應當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屬部門行使的管理權限,鄭州市、洛陽市確有需求的,可以通過授權或者委託方式下放給鄭州市、洛陽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屬部門。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可以授權或者委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屬部門行使的管理權限,鄭州市、洛陽市確有需求的,應當授權或者委託鄭州市、洛陽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屬部門行使。

除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外,我省地方性法規規定應當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屬部門行使的管理權限,鄭州市、洛陽市確有需求的,由省人民政府決定下放給鄭州市、洛陽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屬部門,並向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四、省人民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規定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屬部門行使的管理權限,省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下放給鄭州市、洛陽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屬部門。

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及其他省直部門的規範性文件規定由省級行使的管理權限,鄭州市、洛陽市確有需求的,應當下放給鄭州市、洛陽市人民政府或者所屬部門。

五、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其他省直部門應當根據本決定的規定,積極審慎研究後,提出下放相關省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決定。鄭州市、洛陽市確有需求的,應當主動向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直有關部門提出。

六、對下放的權限,省直部門不得擅自收回或者以事前備案、徵得同意等方式變相繼續行使。未經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同意,鄭州市、洛陽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再行決定下放。

七、涉及權限下放的省直部門和鄭州市、洛陽市應當做好下放省級管理權限的對接銜接工作。省直部門應當制定工作方案,加強規劃引領、標準規範、制度約束、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導,完善事中事後監管措施,支持鄭州市、洛陽市有效承接相關省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

鄭州市、洛陽市應當制定承接方案,加強行政能力建設,完善設施設備,強化力量配備,優化辦理流程,提高辦理效率,切實承擔好相應的行政管理責任。

八、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鄭洛新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等特定區域需要行使省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由省人民政府參照本決定執行。

九、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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