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主要責任方不協商 法院有判決

案件回放:

2019年8月5日13時14分許,王鵬駕駛金華電動JH0821號快遞三輪車沿賓虹西路自西向東行駛至石材市場門口地段右轉彎過程中影響同方向劉菲菲騎行的電動自行車,致劉菲菲摔倒受傷。該事故經交警認定,王鵬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劉菲菲治療終結打王鵬電話,但一直不接而無法協商。

後劉菲菲一紙將王鵬狀告至法院。

被告辯稱:原告當時是摔傷,訴狀寫撞傷不屬實。當時住院是外二科,但主治醫生是中西結合腫瘤科的醫生。用藥也不合理,用的很多都是骨質增生的藥,與外傷無關。當時受傷的是右上肢,治療的卻是左上肢,與事實不符。對交警責任認定無異議。對於2019年8月8日之前產生的醫療費同意賠償,之後的不同意賠償。

交通事故主要責任方不協商 法院有判決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於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受傷後經住院治療14天,共支出醫療費8189.43元。雙方存在爭議的問題:1.對於原告的醫療費用是否合理,被告提供了醫務人員一覽表照片,認為給原告治療的醫生並非外科醫生,故原告並非對症治療。經審核,原告在外二科住院治療,被告提供的照片並不能證明原告治療非對症,本院對該證據的證明力不予確認。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應被告申請,本院委託司法鑑定所對原告住院合理性、醫療費用合理性進行審查。鑑定意見為未發現明顯不合理用藥、住院時間未發現明顯不合理之處。原告對該鑑定意見無異議,被告有異議但未提供相應依據,本院對其異議不予採信。鑑定程序合法,鑑定意見客觀公正,本院對該鑑定意見予以採信。2.對於原告的誤工時間,原告提供醫療機構的病假證明書兩份,建議出院後休息30天。被告有異議,但未提供依據,也未就合理的誤工時間申請司法鑑定,本院對該證據的證明力予以確認。

故判決如下:

由被告王鵬賠償原告劉菲菲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3212.31元。

案件受理費200元,由被告負擔;鑑定費1400元由被告自行負擔。

恆略說法:

北京恆略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賈秀清認為,原、被告駕駛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原告因此受傷,被告負事故主要責任,酌定被告對原告合理的損失承擔80%的民事賠償責任。原告合理損失包括:醫療費8189.4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20元、護理費2100元、誤工費5525.96元、交通費280元,合計16515.39元,

按照80%承擔即經濟損失共計13212.31元。

恆略提醒: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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