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淨網2020# 幫詐騙團伙轉移贓款 二男子被判刑

#淨網2020# 幫詐騙團伙轉移贓款 二男子被判刑

​​ 明知是犯罪所得,但為了獲得高額提成,鋌而走險幫詐騙團伙轉移贓款,這種行為法律上如何定性?要承擔什麼樣的後果?近日,重慶市南川法院便審理了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件。

2018年3月,被告人黃某某找到被告人王某某,二人合謀通過提供資金賬戶幫助劉某某轉賬獲取報酬,二人約定王某某以轉賬金額的2%獲利,黃某某以轉賬金額的1%獲利,僅用不到十天時間,二人為劉某某轉賬金額共計達10萬餘元,王某某獲利3200元,黃某某獲利1100元。

為什麼能通過轉賬快速獲取暴利?經查,二人幫助轉移的資金系劉某某犯罪團伙詐騙所得贓款,二人轉賬的作用就是為了把犯罪所得贓款“洗白”,從而抽成獲利。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隨著劉某某犯罪團伙落網(已另案處理),此二人也很快被公安機關控制,經查,兩被告人共為詐騙團伙轉賬共計人民幣111193.9元。

南川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黃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資金賬戶予以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判處黃某某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法官說法: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一個選擇性罪名,《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司法實踐中,對明知的認定,包括行為上主觀上的明知或根據客觀情況推定行為人明知。同時,結合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接觸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換、轉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

認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實成立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證屬實的,不影響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認定。上游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但因行為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認定。

法官提醒:

近年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件常見諸報端,一方面是市民對該罪認識不清,法律意識淡薄,另一方面是貪圖錢財鋌而走險,明知可能是來歷不明的贓物,仍然通過轉賬等方式幫助洗錢,最終走上犯罪道路,在此,提醒廣大市民,切莫貪圖利益幫助洗“黑錢”,切莫一時貪利而陷囹圄。


(文章來源:法制網)​​​​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