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生意千万别做,武平两人因此被判刑了!

近日,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两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财、詹某狮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情一:

这样的生意千万别做,武平两人因此被判刑了!

2018年4月18日至9月13日、12月16日,经营福建某农牧公司的被告人王某财明知刘某微、于某伟、叶某良、梁某丽、张某芹(均因犯盗窃罪已被判处刑罚)的公鸡系盗窃而来的情况下,以每斤14元、18元的价格多次向上述人员收购盗窃来的公鸡,后出售给他人,从中牟利。经鉴定,上述被盗的公鸡价值折计27655元。


案情二:

这样的生意千万别做,武平两人因此被判刑了!

2019年9月5日、10日、21日,家住广东省饶平县饶洋镇的被告人詹某狮明知杨某帮、许某才、冉某琪(均因犯盗窃罪已被判处刑罚)的九辆摩托车系盗窃而来的情况下,仍先后三次分别以8400元、8100元、10000元的价格收购上述盗窃来的摩托车,后出售给他人。经鉴定,上述被盗九辆摩托车价值共计55859元。

另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詹某狮还向他人收购了两辆盗窃来的摩托车,尚未转售给他人。经鉴定,上述向他人收购来的两辆摩托车价值为8052元。


法院审理:

被告人王某财、詹某狮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多次收购,价值折计分别为27655元、63911元,二被告人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

遇到有人销售赃物时,不要贪图便宜而购买,天上不会掉馅饼,切莫花钱“买”罪刑,发现销赃要及时报警。

这样的生意千万别做,武平两人因此被判刑了!

相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第一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来源:武检之声、平安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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