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狀說法:淺析“偽基站”犯罪可能涉及哪些罪名!

楊狀律師:淺析“偽基站”犯罪可能涉及哪些罪名!

大狀說法:淺析“偽基站”犯罪可能涉及哪些罪名!


一、何為“偽基站”犯罪

近年來,各地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設備違法犯罪活動日益猖獗,有的藉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有的非法經營廣告業務,或者發送虛假廣告,甚至實施詐騙等犯罪活動。大狀說法網負責人、北京市惠誠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楊狀律師現有針對性地就“偽基站”犯罪以及《刑法修正案(九)》對相關罪名的修改做一個簡單論述。

“偽基站”設備是未取得電信設備進網許可和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的非法無線電通信設備,具有搜取手機用戶信息、強行向不特定用戶手機發送短信息等功能,使用過程中會非法佔用公眾移動通信頻率,局部阻斷公眾移動通信網絡信號。偽基站設備運行時,用戶手機信號被強制連接到該設備上,導致手機無法正常使用運營商提供的服務,手機用戶一般會暫時脫網8~12 秒後恢復正常,部分手機則必須開關機才能重新入網。此外,它還會導致手機用戶頻繁地更新位置,使得該區域的無線網絡資源緊張並出現網絡擁塞現象,影響用戶的正常通信。犯罪嫌疑人通常將“偽基站”設備放置在汽車內,駕車緩慢行駛或將車停在特定區域,進行短信詐騙或廣告推銷。

近年來,各地警方查處了許多使用“偽基站”的犯罪團伙。但是,直至被抓捕,很多犯罪團伙的成員還不知道使用“偽基站”發送廣告是違法犯罪行為。

二、“偽基站”犯罪涉嫌的相關罪名

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設備,不僅破壞正常電信秩序,影響電信運營商正常經營活動,危害公共安全,擾亂市場秩序,而且嚴重影響用戶手機使用,損害公民財產權益,侵犯公民隱私,社會危害性嚴重。為此,2014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設備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設備可能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虛假廣告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詐騙罪等。

《意見》第一條中對使用“偽基站”的行為性質作了詳細認定:“……(二)非法使用‘偽基站’設備干擾公用電信網絡信號,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虛假廣告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除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利用‘偽基站’設備實施詐騙等其他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四)對於非法使用“偽基站”設備擾亂公共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情節較輕,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根據行為情節嚴重程度是否達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使用“偽基站”發佈信息的行為將有可能被認定為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或者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對使用偽基站發佈虛假廣告的,則觸犯虛假廣告罪,如果同時涉嫌詐騙的,擇一重罪處罰。

由此可見,利用偽基站發佈廣告或者詐騙信息,輕則違反治安管理,重則將涉嫌構成虛假廣告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詐騙罪等。

三、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與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區分

《刑法修正案(九)》對《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修改前,針對犯罪主體,設定了“經責令停止使用後拒不停止使用”的前置條件,因此,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由於大多數嫌疑人不存在“經責令停止使用後拒不停止使用”的前置條件,利用偽基站發佈信息的行為大都被一刀切地認定為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最低刑在三年以上;但《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後,降低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入罪門檻,取消了上述前置條件,同時,增加了對情節特別嚴重情形的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將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目前越來越多的利用“偽基站”發佈信息且尚未達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的行為被認定為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改變了《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全部認定為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一刀切做法。

針對利用“偽基站”發佈信息的行為,楊狀律師查閱上海各個法院的裁判文書發現,上海各個法院在2016年6月份之前鮮有判決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裁判文書,2016年6月之後,上海部分法院開始在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和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之間作出較明確的劃分,改變之前一律認定為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做法。

上海越來越多的法院也在對利用“偽基站”犯罪行為罪名的認定上作出相應的調整,嚴格區分嫌疑人的行為是否達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充分保障嫌疑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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