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燒秸稈引發火情 樺甸一村民被判刑五年

春季是火災高發危險期,特別是進入春播備耕階段,農民野外燒荒、燒秸稈行為日漸增多,稍有不慎,極易引發火災。而焚燒秸稈一旦引發火情,造成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損失,很有可能構成失火罪,近日樺甸市法院就對一起案件進行了梳理。

2015年,被告人孟某在承包耕地內點火焚燒秸稈,帶有火星的秸稈被風颳到山下引燃苞米秸稈垛,導致火勢順風蔓延至住宅居民區引起火災,造成八道河子鎮共計56戶居民的財物在火災中遭受損失,損失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1205029元。其中,住宅居民於某在火災中受傷,其面部、頸部及右手燒傷均評定為輕微傷。

樺甸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孟某在燒除秸稈時失火引起火災,致使一人輕微傷,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應依法處罰。因被告人孟某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芳、楊某濤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予以賠償。遂判處被告人孟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芳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16630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濤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4796元。

法官提醒大家,不僅是焚燒秸稈,焚香祭祀、野外燒烤、燃放爆竹等行為都易引發火災。在生產生活中應當注重日常火災隱患的檢查,提高消防安全意識,嚴格遵守消防法規和消防安全制度,才能從根本上杜絕火災。

/城市晚報記者 呂闖 報道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