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住房都成问题,还谈什么“东山再起”?

“你们不能拍卖我的房子,这是我全家唯一的住房,法律规定你们不能拍卖!”被执行人陈某坐不住了,当庭提出异议。

连住房都成问题,还谈什么“东山再起”?

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我们一起回顾一下事情起因。

2017年10月,陈某向生意合作伙伴梁某借款260万元用于投资,约定月息1分,半年后还清。但半年过去了,除了起初还了30万元外,陈某对剩余欠款只字未提。梁某遂起诉并向法院申请查封陈某名下一处房屋,涉案标的逾三百万元。

梁某虽胜诉,但债权实现成为难题。执行程序中,法院查得被执行人陈某近半年投资亏空,名下并未有存款,只有一套唯一住房。

唯一住房能被执行吗?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也有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连住房都成问题,还谈什么“东山再起”?

上述法规法条,咋看都像“唯一住房不能被拍卖”的根据,这也是陈某提出异议的理由,但实际上并非如此。上述法律规定的是对被执行人“衣、食、住、行”中基本居住权的保护,而非房屋所有权的保护。原因如下:

1、唯一住房并不代表就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比如虽然是唯一住房但该房屋属于“豪宅”,或者为了规避执行而故意“制造”了唯一住房。

2、居住权并非一定要通过某处房产所有权实现,比如可以寻求“大房换小”、“以租代持”等方式来实现对居住权的保护。

综上所述,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可以被强制执行。

连住房都成问题,还谈什么“东山再起”?

租房也能保障“居住权”,与债权实现不冲突

前案中,执行法官多次做工作陈某均拒不配合腾空房屋,为了维护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利,最终通过“以租代持”的方式,司法网拍该“唯一住房”并参考周边租房价格为被执行人留取了六年的房屋租金(共计36万元)以供其租房。被执行人认可了法院执行程序,最终案件得以执结。

但请注意,上述案件中出于人情,申请人并未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中,陈某才因此没被列为“老赖”。

“老赖”或将租房都成问题

在2月28日的上海市租赁住房平面设计大赛媒体通气会上,上海市住房租赁工作推进小组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会对整个租赁市场进行规范监管,也不排除租赁运营企业在选择它的租赁用户时,对失信的个人、老赖的企业可能会做出相应的限制。”

连住房都成问题,还谈什么“东山再起”?

换言之,上海的“老赖”可能连租房都成问题。一旦此举成效,其他地区普及也是迟早的事。

如此看来,债务人若想“东山再起”,首先要“留得青山在”。表明还款意愿很重要,其次就是避免自身与“老赖”身份捆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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