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晨起诉转发文章网友 转发风险很大?!

4月1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了李晨起诉李某某网络侵权的判决书。

李晨起诉转发文章网友 转发风险很大?!


判决书中提到,李晨认为,李某某转载《渣男李晨现形记》并做出了“李晨人品”、“插刀教”、“送心形石头”等相关评论,属于“通过道听途说、以讹传讹、捏造事实等方式,对李晨进行毫无根据的恶意猜测、揣度,误导社会公众认为李晨‘渣男’、‘背叛’、‘插刀印小天’、‘虚伪’,其哗众取宠、炒作新闻以博取公众眼球的恶意极度明显”,提出了向李晨赔偿经济损失15万,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等诉讼请求。

判决书显示,李某某在其运营的微博账号上转述了《渣男李晨现形记》一文的内容。 法院认为“其是对转载内容的概述,不具有主观恶意,李晨作为娱乐明星,应当对大众评论具有一定的容忍度”,李某某作为涉娱乐圈微博大V,“转发娱乐圈明星相关文章并无明显不当,亦不存在损害李晨名誉权的主观恶意,未构成对李晨的侮辱和诽谤。故本院认定,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对李晨名誉权的侵害。”法院判决,李晨要求李某某基于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不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李晨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晨本人也在微博发文回应:“此案已上诉,目前二审中。

李晨律师团队在声明中称,李晨先后起诉了5位,其中三位直接撰文发布者和一位转载者已经被认定构成对李晨名誉权的侵犯,而另一位李某某因为采取的是转载形式,法院认为不具有主观恶意,因此不构成侵权。

对此,李晨及其团队表示不服,声明中称该李某某的微博账号粉丝高达200多万,此篇文章的评论也高达8万余次,影响巨大。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互联网时代,一篇文章或随便一句话经过网上传播以后带来的影响有的时候确实难以估量。看来,转发不实或者有侮辱性、诽谤性的文章不仅要谨慎而且尽量不转发!

嘉宾:张萍

文化传媒娱乐法资深律师

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方弘:看到好看的文章进行转发,这在很多人看来是非常稀松平常的事,几乎每天大家都在转发。但是,转发还会违法,甚至要面临巨额的索赔。这确实让人心里一紧。本案中李某某一审没有被追责,但是胡某某的转发却被追责了,为什么?

张萍律师:这是两个不同的案件,客观事实、在案证据均存在差异,被告的主观过错也不同,因此一审法院作出了不同的评判,也可以理解。

在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人所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因此法院首先考虑的是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如果被告不存在过错则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然后审查的才是过错的大小,过错越大承担的责任越重。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

1、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

2、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

3、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在李某某案件中,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李某某对转载内容的概述不存在主观恶意,作为涉娱乐圈微博大V “娱乐圈吃瓜鹅”转发娱乐圈明星相关文章并无明显不当,亦不存在损害李晨名誉权的主观恶意,未构成对李晨的侮辱和诽谤。

由此可见,明星提起名誉权诉讼,也绝非是每战必胜。想要说服法官,原告方必须要举证证明被告的侵权言论已经超出公众人物容忍的界限。

方弘:只转发,不评论是否就是安全的?

张萍律师:网络也并非法外之地。网络言论和现实生活中的言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特别是网络“大V”、拥有众多粉丝等公众人物,其言行的影响力比普通人更大,其表达权就应当更加谨慎。

对于转发,判定转载行为侵权与否的一个重要参考标准便是“权利义务相匹配”原则,账号的影响力越大,转载过程中需要尽到的注意义务就越重,影响力越大责任就越大。并不是说只转发不评论就安全就不用承担责任,即便以“求证”形式转发,也可能事实上对谣言的传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因此,网民在传播信息前,有责任对其来源和可靠性作出一个基本判断。如果转发的是一篇题目、内容具有很强人身攻击或者人格贬损的文章,转发时的注意义务就要更强一些。不管转发者有没有过激言辞评论或者引导,都有可能被认定侵权。

方弘:转发什么样的内容会给自己惹来官司?

张萍律师:首先,对于内容发布者,要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转发者也要对这个内容有一定的审慎义务。

其次,如果内容描述的事情是真实的,亦有可能侵犯别人的隐私权;如果是不真实的,则可能侵犯名誉权。

谣言传播者在某种程度上需要和谣言生产者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甚至特殊情况下,承担的责任要大于生产者。面临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罚款或拘留的行政责任,以及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被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理性的传播者在面对网络信息时,尤其系影响范围较广的传播者,应当对网络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明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言论仍然予以传播,使相关谣言进一步扩散,加重损害后果,传递错误导向,则应认定谣言传播者具有严重主观过错,需要对其传播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方弘:本案李晨表示已经上诉,他有可能反败为胜吗?

张萍律师: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为一审判决,原被告任何一方不服均有权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李晨不服提起上诉,目前这个案件的一审判决处于未生效状态。我们国家法律体制为两审终审制,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主要起到监督、纠错的作用。司法实践中,二审案件的改判率普遍低于百分之二十,换而言之,一般案件二审改判会比较有难度。

本案中的李某所转发的涉嫌侵权的文章,一方面并非其原创,另一方面其还在评论中特意增加了“文章真假不做评论”这样的表述。这种情况,如果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相关言论可能构成侵权,仍然予以转发、评论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这可能会是本案二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二审法院将会作出怎样的评判,我们不妨继续关注,拭目以待。

方弘:很多人都喜欢关注明星的私生活,茶余饭后也会成为谈资,而且也时不时会进行相应的评论或者写篇文章,这些行为违法吗?

张萍律师:首先,公民都有言论自由,这是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茶余饭后讨论娱乐圈、明星私生活,甚至撰写文章、评论,包括录制音频、视频等发表自己的看法,都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一般不构成违法。但是要注意,言论自由不是无限自由,言论自由不能过限,不能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恶意诋毁、侮辱他人,否则将构成侵权行为,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诽谤罪、侮辱罪。

诽谤罪、侮辱罪属于自诉罪,即需要被害人亲自去法院告诉,告诉才处理,否则不告不理。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包括: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两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结语:我之前在朋友圈也看过有人转发过《渣男李晨现形记》这篇文章。发朋友圈的人几乎每个人都转发过文章。互联网时代,一篇文章或随便一句话经过网上传播以后带来的影响有的时候确实难以估量。看来,转发不实或者有侮辱性、诽谤性的文章不仅要谨慎而且尽量不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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