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妥妥的精神損害賠償,卻因忽視這4個索賠條件不了了之

離婚,妥妥的精神損害賠償,卻因忽視這4個索賠條件不了了之

【可主張損害賠償情形】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行為定義】

損害賠償: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家庭暴力: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虐待: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

【索賠條件】

1、無過錯方提出;

2、與離婚訴訟一併提出,不提出離婚,單獨提出精神損害賠償,法院不予受理。

3、准予離婚才會支持,未判決離婚的不會支持。

4、無過錯一方為被告的,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46條;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2、28、29、30條;

【案例來了】

(2014)朝民初字第18436號

(2015)西民初字第3915號

(2014)豐民初字第03935號

(2014)海民初字第16764號

(2015)門民初字第702號

文丨田留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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