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还要“倒贴”、“越拆越穷”,为什么会这样!

拆迁就等于一夜暴富吗?不一定,城市农村有区别,拆迁实践中,有时城市房屋市场价格已高达十几二十万的平米单价,同一地区的农村房屋补偿标准可能连它的1/10都达不到。农村房屋拆迁还要“倒贴”、“越拆越穷”等声音不断涌现,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具体有哪些呢?

农村房屋拆迁还要“倒贴”、“越拆越穷”,为什么会这样!

一、补偿标准大有不同

目前,我国城镇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该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即法律明文规定,城镇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应以征收时,被征收房屋周边商品房价格为参照。此外,该法还具体规定了征收房屋应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项目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其他补助和奖励等。

相较于城镇房屋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其作出明确性规定,只有《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有零散的条文提及。农村房屋拆迁,村民住宅补偿如何实现?目前,各地通行的做法是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房屋重置成新价”来计算农村房屋的补偿,房屋重置成新价,顾名思义就是房屋建造的成本价。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则需要结合各地方制定的政策计算,这种情况下是很难保证被拆迁村民的居住需求的。

可见,补偿标准与计算方法的区别,导致了城镇与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出现了巨大的悬殊。

二、“违建”、“危房”零补偿

农村房屋拆迁还要“倒贴”、“越拆越穷”,为什么会这样!

我国长久以来农村建房制度的缺位和村民权证意识的缺乏导致农村地区大量无证房、自建房的存在,一些地区甚至整村、整乡都存在无证、缺证的自建房屋。根据法律规定,拆除“违建”、“危房”是不予补偿的,即便有补助,和正常的拆迁标准也是不可等同而语的。

而城市房屋早已形成规范的产权登记制度,无证房、违建房相对较少,因此不存在房屋征收双重标准的问题。不得不承认,农村房屋在建造合法性上的“先天不足”,导致其遭遇低补偿,甚至零补偿的风险相较于城市房屋更大。

三、“村民自治”难规范

城市房屋征收的主体仅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法律对政府的征收行为有明文规定,对政府违法征收的追责,被征收人如何救济也规定得清清楚楚。

然而,针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活动,其主体却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例如有县级以上政府主导的,根据法律及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城中村改造;有乡镇政府主导的、以协议拆迁的形式推进的旧村改造;甚至还有村委会主导的,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腾退项目。由于没有统一规定,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外,征收主体可以完全自主制定补偿方案的内容,也极有可能在补偿协议中设置一些扩大己方利益、损害被拆迁人权益的条款。

如此一来,被拆迁人的拆迁利益往往难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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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综上,对于农村地区的被拆迁人来说,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农村房屋建造合法性上的先天不足、以及拆迁主体的不规范,都是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低于本地区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原因。

农村房屋拆迁就不能获得理想补偿吗?并不是!要知道,即便是同一个城市房屋征收项目,维权意识高的和缺乏维权意识的,最终拿到手的补偿也是有天壤之别的。因此,补偿的多少并不在于房屋性质的优劣,任何拆迁项目都应当遵循“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原则。如果感到补偿标准、安置条件不合理,应当及时了解当地的补偿政策,及时寻求有效的救济。专业的征收拆迁维权律师会针对您的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分析,在合法的范围内将拆迁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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