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开展东方市主城区“两违”地基集中清理专项行动的通告

近年来,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不断加快,城乡面貌不断改善,但部分区域的偷建抢建违法行为仍屡禁不止,严重地破坏了城乡风貌,侵犯了国家和公共利益,扰乱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两违”“销存量、无增量、控变量”的工作要求,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持续加大新增“两违”打击力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计划将从4月底开始,对主城区未取得合法建房审批手续违法地基进行集中清除,将“两违”偷建抢建等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针对当前全市“两违”整治工作的严峻形势,现对东方市主城区涉及违建户主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凡未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在我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翻修的建筑物、构筑物,为违法建筑。
二、凡未取得合法审批、提供虚假报建文件或“少报多建”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抓紧时间自行拆除已多建部分。对不及时自行整改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法予以查处。
三、凡已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当事人,必须将相关审批文件材料公示张贴在建(构)物外侧显眼位置,对未按要求公示张贴的,根据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74条:未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工程公示牌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生活的,公安、旅文、卫健、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发放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不得为其提供水、电等生活便利条件。
五、对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审批或在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揭发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线索和证据,执法机关对举报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方式: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0898—25515366。

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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