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Q&A——可否3月放弃减征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4月再享受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优惠

问:按月申报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否3月放弃减征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4月再享受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月申报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3月放弃减征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4月再享受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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