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打綠主唱吳青峰被前經紀人起訴:自己寫的歌自己還不能唱?

前一段時間,微博爆出,吳青峰被前經紀人起訴,根據媒體消息,林暐哲稱蘇打綠已將所有創作歌曲的著作權轉讓給自己,但吳青峰在未獲得他同意的情況下公開演唱,故對吳青峰及相關人員提起訴訟。

後來,唱片公司又表示這是一場誤會。當然,對於這場糾紛的內部情況我們不得而知,如果真的有訴訟,那麼最終判決也會以臺灣地區的法律為依據。

蘇打綠主唱吳青峰被前經紀人起訴:自己寫的歌自己還不能唱?

有媒體稱,11月底,吳青峰首場個人演唱會在臺灣高雄舉行,因與前經紀人林暐哲對音樂版權問題對簿公堂,重壓之下的吳青峰在舞臺上百感交集,忍不住哽咽落淚。

對此,網友們也是發表各種評論,其中大家最關心的問題“自己寫的歌自己到底能不能唱?”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因此,音樂作品包括詞曲在內都是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一首作品一旦被完成創作,無論你發表與否,就已獲得了著作權。

蘇打綠主唱吳青峰被前經紀人起訴:自己寫的歌自己還不能唱?

我們先來看個類似的著作權糾紛案例——

《有一種愛叫做放手》是一首紅極一時的網絡歌曲,佛山某唱片公司認為北京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侵犯了公司對這首歌曲的著作財產權,將該文化傳播公司訴至法院。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佛山某唱片公司起訴稱,2005 年11月,北京某文化傳播公司與《有一種愛叫做放手》的詞曲作者簽訂合同,約定文化傳播公司享有包括該首歌在內的十首歌的版權,合同有效期至2009年3 月31日。

2006年12月,該歌曲的詞曲作者又與華藝兄妹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簽訂合同,授予該公司作品除人身權的全部財產權,且為世界各地區獨家永久代理。

後華藝兄妹文化傳播公司與佛山某唱片公司簽訂了《作品著作權授權合同書》,將《有一種愛叫做放手》的使用權授予佛山某唱片公司,期限為2007年6月25日至2012年6月24日,授予範圍為獨家全球使用。

佛山某唱片公司認為,自2009年4月1日起,公司獨家享有對《有一種愛叫做放手》的使用權,而被告北京某文化傳播公司在3月31日後仍然繼續對歌作品越權使用,已經侵犯了唱片公司的合法權益,遂將北京某文化傳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65954元。

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公司辯稱,公司與歌的詞、曲作者簽訂的合同是著作權轉讓合同而非使用許可合同,公司早已擁有《有一種愛叫做放手》的著作財產權,不可能侵犯唱片公司的權利;《有一種愛叫做放手》的詞作者黃某與華藝兄妹公司之間的合同因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利益而無效。

最終法院判決華藝兄妹公司停止許可唱片公司使用《有一種愛叫做放手》,同時判決該公司停止一切實際使用行為,該公司必須獲得合法授權方可使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著作權(除人身權外)是可以通過訂立書面合同進行轉讓的。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作品的名稱;

(二)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範圍;

(三)轉讓價金;

(四)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拿一首歌曲為例,如果轉讓後的歌曲,創作者本人還能不能唱,取決於他們的著作權合同具體條款的規定。

根據《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但要注意有例外的情形。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如果表演者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如果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那麼,該表演是可以不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報酬。理解這一規定時應注意三點:

1、表演的是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如果表演的是他人還沒有發表的作品,就應當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並向其支付報酬。

2、表演應當是免費的。這裡所說的免費表演是指非營利性的表演,既不向觀眾收費,也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目前社會上經常有一些義演活動,對於這些義演活動是否屬於免費表演應當視具體情況而定。例如為了普及法律知識,學生在假期裡自行組織下鄉,進行義演,開展普法活動,這種義演屬於免費表演。其他的比如為希望工程募集捐款,為受災地區募集賑災款項等活動,雖然這些義演可能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但由於它是向觀眾收費的,因此不屬於免費表演。

3、免費表演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應當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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