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加班被判賠償公司1.8萬元?網友炸鍋,法學專家:荒唐!

“五一”假期,一則“員工拒絕加班被判賠償公司1.8萬元”的新聞,讓很多網友炸了鍋。我們先來看看這件糾紛的來龍去脈。

兩員工拒絕加班導致公司違約受損

法院判員工賠償公司1.8萬元

這件案件判決發生在2019年。今年4月29日,江蘇揚州市邗江區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該院審理勞動爭議的5起典型案例,這件“員工拒絕加班被判賠償公司”的案件就在其中。王某、李某系江蘇揚州某公司檢驗部主要檢驗人員,所有公司產品必須經過這兩個人的檢驗並加蓋檢驗章後方能出廠。

2018年5月13日(週日),王某、李某在明知當日下午如不完成全部產品的檢驗,公司將會面臨高額賠償的情況下,以勞動合同即將到期,要求公司與其二人續簽為由,故意拒絕下午繼續加班完成檢驗工作,最終導致交貨遲延。

該公司也因逾期交貨向客戶公司賠償違約金12萬元。

2019 年,該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李某承擔該12萬元違約金損失

法院審理後認為,兩被告在明知公司不按時交貨面臨風險,依然拒絕加班,因此對產生的損失負有一定的過錯,故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最終,結合王某、李某的收入水平、用人單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損害的程度等因素,判決由兩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承擔 15% 的賠償責任,即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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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審理此案的揚州市邗江法院高新區人民法庭庭長瞿森斌表示,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具有雙向選擇權,員工雖然有拒絕加班的權利,但如果企業遇到緊急生產任務,要求勞動者加班時必須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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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炸鍋:緊急任務時拒絕加班,

勞動者就要賠錢嗎?

“五一”假期,不少人仍然在工作崗位上,有些更是“被加班”。這一案件經媒體報道後,很多網友立刻炸鍋。經小編梳理,網友們關注的焦點有:

第一,有網友指出,“這個所謂的‘必須加班的緊急情況’的判斷標準,既沒有寫明也沒有量化,標準完全是公司掌控的,以此來要挾員工加班,是不是太欺負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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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有網友指出,“此案中,公司不能按時交貨,明明屬於經營者的風險,為什麼轉嫁於勞動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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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更有網友指出,“按照法官所說的遇到緊急情況必須加班,那麼員工即將失業,是不是也可以算是緊急情況,而可以拒絕加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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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更多網友們擔心,“有這件判決在先,是不是以後我連拒絕加班的權利都沒有了?沒有加班費也就罷了,難道不加班還要賠償公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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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網友表示,員工是在以續約合同要挾公司,不過並沒有獲得主流輿論的贊同。

勞動法專家:“判決非常荒唐!”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勞動法領域專家王天玉向記者表示,這一判決非常荒唐。《勞動法》關於加班的“特殊原因”,不應被斷章取義的濫用。

王天玉指出,《勞動法》規定加班需用人單位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並明確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該案中員工有拒絕加班的權利,企業完全可以再組織其他人力進行緊急生產任務。由此造成的損失,不應由勞動者承擔。

王天玉還反問道:“如果企業完成這個訂單獲益了,企業可否從利潤中分出25%給兩位加班員工?”

以後五一勞動者的假期都沒有了,都會被緊急任務徵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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