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大清退21名研究生:常規操作,別隨便貼標籤

沒想到,一則截至發稿時點擊數僅257次的《上海交通大學關於研究生退學處理決定的公告》竟然一時成了熱點。

在上海交大研究生院官網發佈的“培養信息”欄內,院培養辦公告稱,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以及《上海交通大學研究生培養管理規定》(滬交研〔2019〕72號)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符合應予退學情形的21名研究生作退學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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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難發現,這21人中,以外文為註冊姓名的為19人。於是,一種聲音出現了:有人說被退學的是“垃圾學生”。

還有人說多數人是“洋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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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人,多嗎?

不必大驚小怪

其實,不僅這樣的說法有失公允,這樣的“新聞”也經年有之。解放日報·上觀新聞記者梳理最近幾年來上海交大關於研究生退學處理的記錄可知。

基於三大類主要原因,校方曾一度集中清退研究生達180人之多。今年的21人,並非什麼驚詫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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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因為這些人“垃圾”?未必

只能說明他們處於“失聯”狀態

根據“退學名單”的附表,“退學原因和事實”大約存在3種主因——

其一,在學校規定年限內未完成學業;

其二,休學期滿後未復學;

其三;自本學年秋季學期起未註冊。

需要解釋的是,根據研究生如期畢業和學位授予相關規定,修學年限通常長於標準學制,甚至長達兩倍或以上,也就是說,若研究生基本學制為3年,則修學年限可達5到7年。

當然,期間學生亦可申請休學,比如休學創業、因病休學等,休學期也需“按計劃”執行和終止。

因此,未完成學業、未復學甚至未註冊,可能有這樣那樣的原因,並不一定是學習本身原因。

此番被退學學子,從某種意義上說,正處於與校方的“失聯”狀態;而退學處理《公告》,也在一定程度上是一則“尋人啟事”。

公告也明確說,“因以下同學無法聯繫,特予公告送達其退學決定書。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滿10日即視為送達。請以下同學收到本公告後立即與所在學院研究生教務辦聯繫,領取書面退學決定書,並按規定辦理離校手續。”對於天高地遠的國際生源地留學生,“投遞無人”可能更易發生,存在主客觀原因而無法保留學籍。

“清退”是應有的常態

不必標籤

另一方面,從縱向線索看,研究生退學處理絕非第一次,更不是個別名校的做法,而是多年來的慣常。

去年11月,復旦也曾清退過一批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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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幾年前的暑期,上海交通大學就發出《關於研究生退學處理決定的公告》稱,“經2017年6月30日校長會議研究決定,對CHUN IL KIM等180名研究生予以退學處理。”文末,將來自各個院系的180人“大名單”一一列出,還標明瞭“退學原因”以及“依據條款及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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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海交通大學還專門就《關於研究生(AMIRKEYVAN GHAZVINIAN)退學處理決定》公告,以信件形式告知這位同學退學緣由,“因你自2017年春季學期起未註冊。”同樣,即使在去年,上海交大也對符合應予退學情形的MOHSEN HATAMI等12名研究生作了退學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從2017年到2020年,每年都予“公示”的“退學單”,至今仍顯示著點擊數。這4年來,先後分別是“7081”“780”“460”“257”次,有意思的是對它們的關注度呈現著十分明顯的遞減趨勢。或許可以認為,這是研究生退學成為應有的常態,也是越來越被高等教育界內外人士接受的一種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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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說,退學處理研究生事務,是現代大學治理體系的一部分,是依法治校、學術治學的必然舉措;同時,就學生角度而言,也是因人而異、因需而變的自主選擇,並不需要被貼上什麼標籤,更不必對本土和海外學生產生認識區別。

退學,是一種約定的再造。這類公告也都提示,“如對學校退學處理決定有異議,可以自本公告送達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逾期視為放棄權利。”可見,無論對學校還是對學生,這其中包含著公平、公開、公正的“契約精神”。

對此有很多網友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有人覺得:做的好!就應該一視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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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是培養人才的地方,決不允許濫竽充數,不能讓不愛學習的人影響高校的聲譽。

你怎麼看?

(來源:上觀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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