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级法院:“财务部协理”,属于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上海高级法院:“财务部协理”,属于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504篇文字、

上海高级法院:“财务部协理”,属于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在今年写过的一篇《董事监事,有股东会决议,有工商登记;但,高级管理人员是什么?》里,我分享了关于公司法意义上的高级管理人员该如何定义和理解的内容。

搞法律工作的人,写东西总是会带些定语或限制语。比如说,这个“高级管理人员”,为了避免误解,我特意写成了“公司法意义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因为平时在很多场合里,大家说的高级管理人员,并不一定是指公司法意义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意义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定义的“高级管理人员”。凡是属于这个序列的,在《公司法》上都要承担不同于公司其他管理者的责任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法》上的特别责任和义务,我在上述提到的那篇文字里有详细的总结,共有9条之多。可以说,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公司法》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份量,几乎和董事监事是快齐平的。

我也在上述那篇文章里说过,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法律的定义似乎是清楚的,但是到了现实中确是混沌的。

今天引一个实例,作为补充,来看看”财务部协理“算不算是公司法意义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来看看上海的法院是如何对公司法进行司法理解的。

这个案件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年8月份二审审结的,判决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的基本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9年12月,元阳公司依法设立,现为外国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为ASCENTEEINVESTMENGTLIMITED,法定代表人何书任,总经理。2007年9月,张维恭(台湾地区居民)与元阳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书》,自2007年9月1日起,无固定期限,工作内容财务部协理,详见“职务说明书”。2018年4月11日,张维恭签署过一份《元阳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履职承诺书》(以下简称《履职承诺书》),第五条规定:本人不允许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从事与企业有关联交易的商业活动,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与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确定,不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不损害公司利益。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元阳公司造成损失,一切损失由本人承担。

2010年6月,钜有公司注册设立,法定代表人何荣,系张维恭的妻子;股东为何荣、何琦,何琦系何荣的妹妹。2016年5月,钜有公司经股东清算后注销。

2016年4月,际奇公司注册设立,法定代表人何荣,股东为何荣、何琦。

根据元阳公司提交的统计列表显示:2010年至2016年期间,元阳公司与钜有公司发生各种规格钢材交易额合计171,571,234.42元;2016年至2017年期间,元阳公司与际奇公司发生各种规格钢材交易额合计52,353,604.52元;对照元阳公司统计的实际交易平均单价与上海钢联的挂牌价,差额1%-15%不等。

2017年1月16日,张维恭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奉贤支行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并作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张维恭自愿将其不动产依法抵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奉贤支行,为债务人元阳公司所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奉贤支行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被担保主债权余额以最高不超过1,150万元为限。

2018年6月,张维恭被元阳公司解职。

2018年6月13日,张维恭发邮件予元阳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书任,基本内容如下:当时市场上找不到可以巨额赊账的钢材供应商,通过私人关系后,投资人同意,提出用何荣的名字,这样就有了钜有公司,后来往来几年,钜有公司注销了,但因为开票的事,希望继续用何荣的名字;际奇公司不是何荣的,我家没有这个能力做这件事,何荣的名字给际奇公司使用,是为元阳公司经常逾期付款、欠款担保的意思;我家通过了加拿大投资移民审批,资产并没有暴涨,房产也为元阳公司抵押了;钢材采购中不是便宜的问题,元阳公司要的规格在市场上属于小众,没有供应商会随时准备这么多库存,资金流动是关键,元阳公司需要的是垫资,我为供应商说太多话,是因为元阳公司欠款太多,逾期太久,我拿不出那么多钱也暂时找不到可以替代他们的供应商,所以只能希望他们继续供货而不影响生产的正常运营;际奇公司会知道我已经离职,后续如何处理,我会尽力协助的,我只希望尽快将何荣的名字变更掉,至少我们已经为元阳公司抵挡了那么多年的风险;你平时都在看报表的,元阳公司的财务状况应该一清二楚;我的房产抵押在浦发银行,何时可以去变更解除设定。

2018年6月18日,何荣发邮件予元阳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书任,基本内容如下:我对际奇公司的事非常遗憾,深表歉意;这么多年张维恭没有解释和说明,还是面子问题;际奇公司的事不是我们能做的,如果是我们的,找别人出面就好,也不需要用何荣的名字。

2018年11月,际奇公司诉元阳公司、上海安森元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森元阳公司)、上海耘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耘阳公司。安森元阳公司、耘阳公司与元阳公司均为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同为何书任)买卖合同纠纷两案,现已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一审法院二审审结,案号为(2020)沪01民终13号、(2020)沪01民终20号,依据终审判决,安森元阳公司、耘阳公司应给付际奇公司货款本金合计约1,145万元以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关于财务部协理张维恭是不是高级管理人员的问题的分析和结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首要争议就是确定张维恭是否为元阳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即是否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含义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本案基本事实显示,张维恭的劳动合同上确定其职位为元阳公司的“财务部协理”,按照文义解释和外资公司的习惯称谓,其职位应介于公司副总经理与财务部经理之间,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序列。同时,依据张维恭签署的《履职承诺书》之内容,亦能确定张维恭应当遵循并履行相应的忠实义务。据此,元阳公司主张张维恭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依法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本院认同一审法院对张维恭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认定及裁判理由……

回过头,再看一下公司法中的条文规定,或许会产生很大的疑问。

因为,”财务部协理“似乎并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定义之中。

这就是法律,这就是法律实务的特点。假如,你把法律的应用,当作是查字典一样查法律条文,那么一定会遇到大量这样的困惑。

法律是基于经验的,而不是仅仅限于文字层面的。任何法律条文,在实际应用时,都会涉及到一个法律解释的过程,在这个过程里,就体现了一个人法律水平的高下。在法官这里,对法律的理解就是一种个案的司法解释。

假如你在细心品一品上述这个案件中法院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的论述,那么你很可能会有一个奇怪的感觉,那就是:虽然好像财务部协理并不在公司法定义的高级管理人员之中,但是,好像法院将他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又是非常合理的。

法院认为,”按照文义解释和外资公司的习惯称谓,其职位应介于公司副总经理与财务部经理之间,……“。这句分析非常有意思。

首先,法院隐含了一个前提,那就是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理解成一种有上下层级关系的序列,即从高到低的一个系列,最高的是公司经理,其次是副经理,最低的是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这个隐含的前提,是符合社会经验常识的,所以,我们觉得很自然。

然后,法院根据外资企业习惯和职位职责权利的事实,认定”财务部协理“位于公司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之间。其隐含的意思就是:财务部协理这个管理职位,低于公司副经理,但是高于财务负责人。

最后,按照举轻以明重的方式进行推论,既然财务负责人这个管理职位都算作公司法意义上的高级管理人员,那么管理级别比财务负责人高的财务部协理,没有道理不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否则就不承担公司法上高级管理人员较重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相对于财务负责人来说就不公平合理、也不平衡了。

法律应用,基于经验,所以它并不死板,有复杂的变化,但好的法律应用,一定会有简单而合理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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