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发表张甲天院长文章:加快审判模式创新与办案流程再造,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人民法院报》发表张甲天院长文章:加快审判模式创新与办案流程再造,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人民法院报》发表张甲天院长文章:加快审判模式创新与办案流程再造,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人民法院报》(4月16日第五版)

刊发张甲天院长理论文章

加快审判模式创新与办案流程再造 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是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我国处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具有开创性和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会议,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完善和发展我国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纲领性文件。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部署要求,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司法保障,就要切实加快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步伐,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特别是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等重要论述,积极推进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促进审判模式创新和办案流程再造,全面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审判模式创新与办案流程再造的意义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人民法院担负着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的重要职责任务,必须通过司法工作彰显良法善治。当前社会矛盾纠纷高发、多发,尤其是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后,诉讼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益增长。但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案件的期待,并不会因案件数量增长而降低要求,相反随着时代进步仍在不断增强。沿用多年的审判模式、长期形成的办案流程,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带来的新挑战,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新期待。在此背景下,人民法院必须因时而变、顺势而为,打破惯性思维,摆脱路径依赖,推进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审判模式和办案流程,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题中之义。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我国的诉讼制度尤其民事诉讼制度在规范案件审理、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时间推移和社会进步,由于其对各类案件办理程序的区分度并不高、对如何衔接缺乏明确规定,加之实践中缺乏细致的操作规程,不仅司法成本难以下降,而且容易导致程序方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诉讼拖沓。这就迫切需要寻求资源、程序和正义生产的结构性平衡,减少程序转换的掣肘,避免程序的闲置和空转。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审判模式和办案流程,有利于把制度效能转化为审判效能,让诉讼各程序衔接起来、办案各环节顺畅起来,让不同案件审理各归其道、快慢有序,整体降低诉讼成本。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应然路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审判模式和办案流程再造,既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又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路径。近年来人民法院将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作为“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不断推进体制改革和技术变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建设智慧法院,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为审判模式、办案流程再造提供了制度基础和科技支撑,未来应当继续向改革和技术要生产力,进一步提高工作成效。

审判执行工作提质增效的现实需要。从司法规律意义上讲,人民法院并非劳动密集型产业,仅靠加班加点办案并不能保证为社会提供公平正义的产品,反而可能影响办案的质量。在人民法院现有的人财物资源下,靠单纯大量增加法官数量、购买社会服务,不符合我国编制、经费管理体制的基本国情,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案矛盾。通过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审判模式和办案流程再造,实现案件分流类别化、案件审理专业化,让少数法官办理多数简单案件,让更多的法官腾出精力办理好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特别是对社会具有导向意义的典型案件,更有利于实现审判执行工作的全面提质增效。

审判模式创新与办案流程再造的路线图

诉前分流,能调则调,构建层层过滤的诉源治理体系。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不断扩大先行调解的案件范围,山东法院在家事、劳动争议等十二类案件调解前置的基础上,除法律规定不能调解的之外,能调则调、能调尽调,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途径化解纠纷,让那些适宜非诉解纷方式解决的纠纷尽量在诉前解决。完善诉前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建立由速裁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和调解员组成的速裁团队,调解成功、需要出具法律文书的由速裁团队办理,诉前调解不成的登记立案,由调解员所在的速裁团队直接速裁。推广鉴定前置,加强司法鉴定工作前置的引导,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等案件,鼓励和倡导在诉前进行鉴定,避免立案后再鉴定影响诉讼效率,同时尽可能提前查明案件事实,减少进入诉讼的案件数量。通过诉前分流,将前端治理交给基层自治、人民调解等组织,让纠纷解决由多到少、由简单到复杂逐级递进,形成“社会调解在前、法院立案在后”的解纷流程,构建起“漏斗形”层级递减的化解结构,让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各司其职、相得益彰。

类案专办,各归其道,构建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审判模式。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核心在“分”,落脚点在“快慢分道”,目的在于“提质增效”,根据诉讼案件繁简、难易程度,导入不同的程序,划分不同的跑道进行分流,运用不同的审理方法通过最适当的方式解决,尤其是对民间借贷、婚姻家庭、道路交通事故等大量类型化案件,设置专业化审判团队,实行类别化分案和类案专办。重点是简案速裁,基层法院可根据员额法官、案件数量和类型等,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一定数量的速裁团队。在建立速裁团队的基础上,在送达、庭审、文书等各个方面进行简化,最大程度地发挥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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