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圓兒子軍校夢,單身母親碰“高人”丟錢又丟色|案例分析

【案例】朱某(女,40歲)為一單身母親,5年前丈夫因為車禍去世,自己也並沒有再改嫁,只是希望自己的兒子王某(男,18歲)能夠考上大學,最好能夠考上軍校。但是王某成績一般,這讓朱某十分失望。

為圓兒子軍校夢,單身母親碰“高人”丟錢又丟色|案例分析

朱某平時也注重打聽有關軍校招生有關的事,這不碰巧認識了負責某軍校招收的苟某(男,50歲),見到苟某時,苟某穿的軍裝,肩上的星是閃閃發光,進入苟某的辦公室後,各種衣服,招生辦書籍琳琅滿目,還有那本寫著某部招生部部長的字樣的紅色軍官證,都讓朱某覺得是遇到了貴人。朱某把兒子王某的情況說了以後,苟某搖了搖頭,說這成績確實離他所負責學校差距太大,特殊名額是有,但是自己並沒有決定權。朱某一聽,這事有戲,第二次來的時候就偷偷送了20萬塊錢給苟某。苟某假裝推脫一下後委婉的收下,並要求朱某今天不要走了,領導過來檢查。在酒桌上,朱某很快被灌醉,醒來後才發現自己躺在賓館裡,而苟某早就不見了,後來得知領導馬某(和苟某一夥的)均與朱某發生了性關係。

為圓兒子軍校夢,單身母親碰“高人”丟錢又丟色|案例分析

本案是筆者根據真實案例稍加改編。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下面筆者結合刑法原理及刑法規定,對本案進行分析,不到之處請批評指正。

苟某和馬某涉嫌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

《刑法》第266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279條 【招搖撞騙罪】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 苟某和馬某構成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應當判處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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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保護的法益是被害人的財產性利益。

詐騙罪的結構(以A騙B為例):A虛構事實——B信以為真——B處分財產——A獲得財產。

本案中,苟某和馬某虛構自己是軍校招生辦的人員,朱某因為急著想讓兒子上軍校而深信不疑,朱某將自己的錢送給了苟某和馬某,而自己遭受了財產的損失。

從這個角度講,苟某和馬某屬於共同犯罪,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構成詐騙罪。

2、 苟某和馬某也構成招搖撞騙罪,最多判處10年以下

招搖撞騙罪所保護的法益是國家機關的公共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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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犯罪嫌疑人實施了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就可以肯定犯罪,本罪是行為犯。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詐騙到了財物,均可認定此罪。

苟某和馬某冒充的是軍隊的軍官,軍官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此兩人構成招搖撞騙罪,但是本罪的最高刑罰就是10年。

苟某和馬某詐騙的行為觸犯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屬於一個行為觸犯兩罪,想象競合,應該以構成較重的罪定罪處罰,即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苟某和馬某同時構成強姦罪,屬於“輪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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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6條 【強姦罪】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強姦罪保護的法益是婦女的性的狹義的自主決定權。

強姦罪的手段無論是暴力、脅迫還是其他手段,都可以評價為使婦女不敢反抗、不知反抗和不能反抗

兩人以上前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屬於“輪姦”的情形。

苟某和馬某將朱某灌醉,這是利用朱某不知反抗的境地,與朱某發生性關係。並且兩人是先後或者同時與朱某發生性關係。

苟某和馬某完全符合“輪姦”的情形,十年以上是跑不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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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最終,苟某和馬某被判處無期徒刑,得到應有的懲罰。但是朱某的身心卻遭受了巨大的傷害,一方面騙出去的錢被兩騙子揮霍,也沒有追回,另一方面兒子王某也沒考上大學。騙子是可惡,但是我們也得思考自己是否有不良的心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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