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问看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五问看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第724号令,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厘清了支付主体、规范了支付行为、健全了保障机制、强化了执法监督、严格了违法责任,为实现根治欠薪目标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开启了依法治欠的新阶段。

一、农民工工资如何支付?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用人单位应当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二、拖欠工资由谁清偿?

在规定用人单位为工资清偿责任主体的基础上,明确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使用违法派遣的农民工、将工作任务发包等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清偿责任。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三、工程建设领域有何特别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四、拖欠工资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政府项目资金不到位导致拖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五、劳动者维权救济途径有哪些?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五问看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微信来源:济宁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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