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 拒不執行法院裁定, 一女子被懷集法院判處一年刑罰

日前

懷集縣人民法院宣判了

一起“拒執罪”案件

以拒不執行裁定罪

判處被告人韋某華有期徒刑一年

以案說法 | 拒不執行法院裁定, 一女子被懷集法院判處一年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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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韋某華、柳州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與懷集縣某礦業貿易有限公司簽署民事調解書,協議被告人韋某華、柳州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共同分期償還礦款及代收發票款122萬元給懷集縣某礦業貿易有限公司,並承擔案件受理費6467元,該調解書由懷集法院予以確認。

然而,被告人韋某華在2016年至2017年期間支付給懷集縣某礦業貿易有限公司部分貨款後,再未履行完調解書上確定的義務,懷集縣某礦業貿易有限公司於2017年4月11日向懷集法院申請執行,同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因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該執行案件於同年7月24日裁定中止執行。

2018年6月,雙方在懷集法院的主持下達成協議,約定被告人韋某華在於6月、中秋節前、春節前以及2019年6月,分4期向懷集縣某礦業貿易有限公司還清欠款。但由於逾期未還第一期欠款,被告人韋某華於7月19日再次作出保證書,保證3個月內歸還一、二期欠款,但至今仍未履行

2019年5月,懷集法院作出裁定書,裁定追加韋某為被執行人,在870000元範圍內對被告人韋某華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並於同年10月恢復執行。

在案件執行期間,被告人韋某華的微信顯示有大額資金進出,且其未及時向法院彙報財產動向,並且被告人韋某華把名下柳州某貿易有限責任公司股份無償轉讓給其子翁某,其故意隱匿、轉移財產致使人民法院裁定無法執行。

以案說法 | 拒不執行法院裁定, 一女子被懷集法院判處一年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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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懷集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韋某華對人民法院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肇法君,什麼是“拒執罪”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那“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什麼呢?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於該條規定的裁定。

“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又是指什麼?

下列情形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最後,肇法君提醒大家:

對於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

企圖對抗法律權威

嚴重侵害申請人合法權益

的失信被執行人

法院必將採取

“零容忍”的態度

所有抱有僥倖心理的被執行人

任何規避執行的

耍賴、逃避行為

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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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懷集縣人民法院

編輯 |公正肇慶微信編輯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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