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潘金莲》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我不是潘金莲》是由冯小刚执导, 范冰冰领衔主演的电影,该片根据刘震云同名小说改编,讲述了一个被丈夫污蔑为“潘金莲”的女人,在十多年的申诉中,坚持不懈为自己讨公道的故事。

小编作为一个法律学习者,看完这部影片,感触颇多,想谈几点关于影片中的法律问题。


《我不是潘金莲》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01

关于离婚效力的问题

影片一开始,李雪莲带着离婚证找到法院的王公道,要与秦玉河离婚,并说道“这离婚是假的”,王公道则表示“不管当时假不假,从法律上讲,有了这个本本,你的离婚就是真的。”

《我不是潘金莲》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我不是潘金莲》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我不是潘金莲》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影片到这里,涉及到离婚的效力问题。根据后续的剧情我们可以得知,李雪莲与秦玉河为了在县城里能分得一套房子,达成离婚的合意,并说明乡下的房产归李雪莲所有。

这时,可以从案情得到,李雪莲与秦玉河达成离婚合意,并就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了分配,而后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离婚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李雪莲与秦玉河属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离婚生效。但影片中李雪莲提出一个问题,她和秦玉河在协商为了在县城分得一套房子而“假离婚”,等分到房子以后再“复婚”,李雪莲是否能在离婚后要求秦玉河与之复婚?答案显然是不能的。复婚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将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缴回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恢复其合法的夫妻关系。离婚当事人双方不经复婚登记,私下同居,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秦玉河在与李雪莲离婚后的一年内,对乡下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反悔了,可以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起诉李雪莲,请求变更财产分割协议。

题外话,我们继续观看影片,秦玉河与李雪莲离婚后,在茶厂分到了一套房子,但与另外一名女性结婚了,我们假设秦玉河离婚前,就与该女子长期保持同居关系,那么此时的李雪莲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自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这并不代表法律将彻底不承认事实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所以假设影片中,即使秦玉河长期与该女子以夫妻之称共同生活,也只能认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李雪莲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起诉离婚,同时,李雪莲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秦玉河对其进行损害赔偿。


02

关于开庭审理,当事人到场的问题

影片中,李雪莲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无效。李雪莲在法庭上提出疑问“我和秦玉河打官司,为什么只让一个律师来”,王公道表示“法律规定,可以不到场”。

《我不是潘金莲》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这里,李雪莲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与秦玉河的离婚无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秦玉河作为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委托一名律师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但在这个案件中,秦玉河是否必须到场呢?我们不能被李雪莲的言词混淆视听,她说是离婚案件,但在本案中,秦玉河和李雪莲已经离婚,本案的诉讼标的为离婚效力问题,并非起诉离婚案件,所以秦玉河是否到场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律师作为秦玉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如果在秦玉河委托律师全权代理的情况下,律师可以代为与李雪莲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03

关于打官司复婚的问题

李雪莲欲复婚,找到王公道,在一起看了秦玉河分到的房子之后,在光明县法院开庭审判。

结婚、离婚、复婚均是法律行为,需法定程序方可生效。如暂不考虑影片中的具体剧情,单就李雪莲与秦玉河复婚,可以从以下几个途径中考虑。

1.二人自愿复婚。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李雪莲与秦玉河双方需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并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复婚成功。很显然,以案件事实分析,此种方法不太可行。

2.李雪莲作为行政相对人,以婚姻登记机关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上文提到,婚姻登记机关作为行政机关,给李雪莲和秦玉河二人发离婚证的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李和秦均是行政相对人,该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二人的权益。采取此种方法,李雪莲作为行政相对人,婚姻登记机关作为被申请人,向光明县政府或永安市婚姻登记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们此时假设李雪莲是在拿到离婚证六十日内提出的)。如果要想通过此种途径恢复婚姻关系,必须根据《行政复议法》认定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离婚登记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只有具有这几个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光明县政府或永安市婚姻登记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依小编看来,李秦二人的离婚登记中并不存在以上几种情形,此种途径可取性也较小。

3.李雪莲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当然具有原告资格,以光明县婚姻登记机关为被告,向光明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李雪莲已经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光明县政府和永安市婚姻登记机关维持光明县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此时应把光明县婚姻登记机关、光明县政府、永安市婚姻登记机关作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离婚的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行为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情形,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只有在光明县婚姻登记机关存在上述几个情形之一,李雪莲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恢复婚姻关系。


04

关于李雪莲教唆英勇和卖肉的老胡杀人的问题

影片中,李雪莲为了报复市长、县长、法院院长及法院法官,先后找到了弟弟英勇和卖肉的老胡,教唆他们杀害以上人员,并准备了凶器。

《我不是潘金莲》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我不是潘金莲》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李雪莲准备了凶器,企图教唆英勇和老胡杀人,但最终没能得逞,只得放弃。截止到此时,李雪莲只是为犯罪实行了准备,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英勇和老胡拒绝),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行为,只是构成犯罪预备。而老胡虽然表示可以去杀秦玉河,但只是犯意表示,没有为实行犯罪起到促进作用,对刑法保护的法益没有构成现实的紧迫危险(依据《刑法》第二十二条

),所以老胡不构成犯罪。

另外,影片中,李雪莲告诉英勇“人不用你杀,你就负责帮我按住他,与你没有关系。”如果假设,英勇真的帮助李雪莲按住秦玉河,李雪莲用刀捅死了秦玉河,那么此时应如何定性二人的行为呢?

《我不是潘金莲》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我不是潘金莲》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很显然,李雪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雪莲用刀捅秦玉河,有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导致了死亡的犯罪结果,结果与行为之间也存在着因果关系,李雪莲的行为也不具有违法阻却性,可以将秦玉河死亡的违法性归属于李雪莲,同时李雪莲具有杀人的故意,并且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无论是按照行为无价值论还是结果无价值论,都可以得出李雪莲构成故意杀人罪(具体量刑参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英勇的行为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我国《刑法》中称之为从犯。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英勇应对其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水平有限,能力一般,不妥之处,还望各位看官批评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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