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太陽花”學運攻佔行政機構案二審 6人被改判有罪

中新社臺北4月28日電 臺灣高等法院28日就“太陽花”學運攻佔行政機構案宣判,判決17人有罪。其中,一審被判無罪的魏揚等6人,因煽動蠱惑他人犯罪,被改判2個月至4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2014年3月18日,臺北爆發持續20多天的反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事件。其間,抗議者一度攻入臺行政機構,被警察驅離。

綜合中央社、中時電子報等臺媒報道,攻佔臺行政機構案,檢方共起訴132人。2016年民進黨上臺後臺行政機構撤訴,但仍有21人被公訴。臺北地方法院2017年4月進行一審,11人因妨害公務罪、毀損公物罪等被判有期徒刑3個月至5個月,得易科罰金;而魏揚等10人則被判無罪。檢方及部分被告分別上訴。

28日,臺灣高等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魏揚等6人被改判有罪。法院指出,魏揚等人以文字、言詞煽動不特定多數人仿效佔領立法機構的方式佔領行政機構,主觀上有煽惑他人犯罪的犯意,客觀上也有煽惑他人犯罪的行為。

案件仍可上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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