譬如馬加爵殺室友案,轟動全國,還有律師給他辯護。這次轟動全國殺妻藏屍案,和滴滴順風車殺人案,也會有律師給兇手辯護吧。這裡提問需注意,不是說律師幫壞人逃脫罪名,而是想知道此問題在法律專業的解釋和實際存在的意義。感謝有效回答。即使兇手都承認自己殺了人,爲什麼還有律師給他辯護?這個問題一直在。看看

譬如馬加爵殺室友案,轟動全國,還有律師給他辯護。這次轟動全國殺妻藏屍案,和滴滴順風車殺人案,也會有律師給兇手辯護吧。這裡提問需注意,不是說律師幫壞人逃脫罪名,而是想知道此問題在法律專業的解釋和實際存在的意義。感謝有效回答。即使兇手都承認自己殺了人,為什麼還有律師給他辯護?這個問題一直在。看看有些案例解答下面網友的留言:什麼沒錢你給他辯護嗎?什麼律師你就代表正義嗎?什麼律師多麼多麼可惡,等等。回答這個問題,我只用一句話:就是為了查清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給被告人以應得的懲罰。公檢法三機關的設置和職責,也是為了對權利的制約,為了防止其中一家獨大。公安負責偵查,檢察院負有起訴和對偵查行為法律監督之責;法院審判,檢察院對審判行為也負有法律監督之責。偵查權、起訴權、審判權,是三種不同的職權,由不同的機關行使。不同的機關之間就是一個相互制約的過程。再者,具體行使這些職權的都是法律方面的專業人士,而且近幾年,對於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的檢察資格、審判資格的取得都在進一步規範,相對來說,要求都是很高的。被告人呢?形形色色,非常複雜,有的還是文盲。他們基本是都不精通法律的。公訴人是專業的,被告人是不專業的,他說一個法律名詞你都不懂,怎麼反駁?所以,兩者的對抗就是不公平的。律師的作用就在於此,即制度上的制約。律師是專業,在法庭上他們可以對抗公訴人。而且就其制度的存在來看,律師有著其他人士並不享有的權利,閱卷、會見、調取證據等等,不要小看這些。就拿殺人案件為例。先看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這個法條的規定,也可以給“兇手都承認自己殺了人,為何還有律師為他辯護”這個問題做個答案:即使其承認了殺人,但沒有其他證據的,也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那這裡面就涉及到被告人承認其殺了人,也有了一些證據,那這些證據就很關鍵,能不能被認定。如果被認定了,那被告人就會被定罪;沒有被認定,就不能被定罪。還有一部分認定,一部分沒有被認定情況,這樣的是不是能被定罪?再比如:聶樹斌、呼格吉勒圖、張氏叔侄,案卷中也都有他們的有罪供述,結果呢?作為一種制度,它必有其存在的道理。對於律師辯護,不是多了,而是太少,需要普及。2017年11月,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之一北京市發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司法局關於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認為開展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是在刑事司法制度中落實刑事辯護權的實踐要求。要求:對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一審案件、二審案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並應當將通知辯護公函以及起訴書、判決書、抗訴書、申訴立案通知書副本或者複印件送交法律援助機構。這些措施都是為了保障法律的正確執行,保證被告人罪當其罰。關注北京郭廣吉律師,瞭解最新法律案例和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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