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假”毒品構成犯罪,冤嗎?

“檢察官,聽說我們兩個運輸的是假毒品,應該不構成犯罪吧?”

檢察官:當然不是。你二人主觀上有運輸毒品的故意,誤把假毒品當做真毒品運輸是你們對犯罪對象發生了認識錯誤,並不影響犯罪故意的認定;在主觀認識的支配下實施了客觀上的運輸行為,雖然沒有造成運輸真毒品的危害結果,但存在一定的社會危險性。故我院指控你二人運輸毒品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中旬,王某、趙某共同駕車前往四川綿陽市購買毒品。到達目的地後,趙某在車上等候,王某獨自與綿陽毒品上線見面並通過微信掃碼向其支付毒資15000元,王某取得兩小包毒品“冰毒”後返回車上。隨後,王某、趙某二人駕車返回,行駛至陳倉區某租賃站門前時被民警當場抓獲,民警在車上查獲其購買的兩包冰毒疑似物。經稱重,共計淨重44.56克;經鑑定,未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但均檢出N-異丙基苄胺成分(一種化工中間體,非毒品原料)。寶雞市陳倉區人民檢察院就本案向寶雞市陳倉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趙某的行為構成運輸毒品罪(未遂),對被告人王某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八千元;對被告人趙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六千元。

【說案釋法】

本案中,王某、趙某二人主觀上有運輸毒品的故意,誤把假毒品當作真毒品運輸是二人對犯罪對象發生了認識錯誤,並不影響犯罪故意的認定;在主觀認識的支配下實施了客觀上的運輸行為,雖然沒有造成運輸真毒品的危害結果,但存在一定的社會危險性。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趙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運輸毒品,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三款之規定,運輸毒品的行為已實行終了,但由於對象認識錯誤,實際運輸的物質中僅檢出N-異丙基苄胺(非毒品和管制類藥劑),故王某、趙某的行為構成運輸毒品罪(未遂)。陳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運輸毒品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王某、趙某均系犯罪未遂,應當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不知道是假毒品而當做毒品走私、販賣、運輸、窩藏的,應當以走私、販賣、運輸、窩藏毒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毒品像一個魔鬼,殘害了無數的家庭。勿逞一時之快,誤美好一生。讓我們攜手共抗毒品,同創無毒社會,共享安寧生活!

運輸“假”毒品構成犯罪,冤嗎?

文字:文琪​​​

來源:寶雞市陳倉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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