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免费下载的艺术字体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字体现在已成为计算机时代的我们每时每刻都在用着的东西,很多人也会觉得电脑自带的字体不够好看,从各种网站上再下载一些免费字体。而各种产品上的商标、logo、宣传标语为凸显特点,更是会使用各种特点鲜明的字体。那么问题就产生了,字体是否拥有知识产权,字体的创作是否受法律保护?免费下载的字体是否可以免费随意使用?

一、创作者对创作的字体作品享有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凡是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要求,均受《著作权法》保护,创作人享有相应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3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根据以上规定,字体可能会属于法律规定的美术作品,所谓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所以,《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需满足三点要求:独创性、可以有形形式复制、具有审美意义。字体的创作实质上属于书法创作的一种,如果能满足独创性、有形形式复制、审美价值的要求,则具有著作权。而使用人用作商业用途时,则需取得著作权人同意,支付报酬。

使用免费下载的艺术字体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某字体中的单个字也可能涉及著作权

一般说某种字体,是指的一个字库,我们下载某种字体,也是下载的整个字库。作为字体的创作者来说,其创作,通常也是整个字库,但是实践中,企业在商标、logo、宣传标语等中通常只是使用他人创作的几个艺术字而已,这种只使用了某种艺术字库中的一两个字的情况是否构成侵权呢?

艺术字的创作实际属于书法创作的一种,书法是汉字的书写艺术,是把线条按一定规律组合起来塑造出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其中的线条就是通说的点、横、撇、捺等基本笔画,平面造型就是由基本笔画构建的汉字间架结构。具有审美意义的书法作品是线条美和结构美相得益彰的产物,书法家的创意和情感通过汉字的线条和结构以特定形态为表达方式。因此,书法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要素直接体现为构成“表达”的汉字线条(即笔画)和结构。

字库中的每个单字都是用经过设计者设计的线条和结构,体现设计者创意思想的具体表达方式,只要单个字具有独创性、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具有较高审美意义,均能成为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而其中独创性的判断是关键,需要从笔画和结构两方面进行具体认定。

由于汉字受自身固有笔画、结构等特征的限制,如笔画单一或较少的汉字如一、二、三、五、十等字,在进行美术字的创作设计时,笔画特征的创作空间非常有限。其笔画特征与现有公知的其他美术字书体相比,很难具有区别性特征的独创性。所以在判断字库中的单字是否能独立构成美术作品时,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因此,对于字库中的单字是否具有独创性判断应当把握以下3点:

  1. 应遵循美术字艺术创作的规律,根据汉字的笔画特征、笔画数量、结构等特点进行考量。
  2. 将单字体现的艺术风格、特点与公知领域的其他美术字书体如宋体、仿宋体、黑体等进行对比,看单字是否具有明显的特点或一定的创作高度。
  3. 一种书体字库中的单字与字库中其他相近书体中的相同单字进行对比,看单字是否具有明显的特点或一定的创作高度。

总体来说,如果单个字由于受创作空间限制,与公知领域的其他美术字体没有明显区别,则难以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但如果其笔画和结构与其他美术字书体相比,不相同也不相似,具有明显的个性特征,则能够独立构成美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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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享有不需要登记

我国《著作权法》采取的是登记自愿主义,即作品一经创作出来即享有著作权,跟登不登记、发不发表没有关系。但是,鉴于在产生纠纷后著作权人总是面临证明其作品具有独创性举证难的困境,为促进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国家版权局及省版权局对作品实行自愿登记制度。

作品的著作权人可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等材料,通过审查后登记机关将颁发作品登记证。

登记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 工作。

不予登记的作品:

1.不受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不过,还是要强调一句,登记纯属自愿,登不登记都不影响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所以说,登记的一定享有著作权,不登记的不一定没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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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面临的侵权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数额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司法判例中,在认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时,除了字体的销售价格,法院还会考虑侵权产品的使用区域、使用的产品类别数量,结合使用的商业用途、使用的持续时间、对实际盈利的影响等因素调整赔偿数额。通过案例检索,赔偿金额一般在3-6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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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以盈利为目的的使用可以不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可不支付报酬

不过,大家也不必紧张,如果仅用作学习交流使用,《著作权法》也有明确的免责规定,可不必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用支付报酬。所以,日常生活中我们不以盈利为目的下载使用的字体,一般不会侵犯到他人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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