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留宿却一氧化碳中毒意外身亡,谁之责?

客人留宿却一氧化碳中毒意外身亡,谁之责?

案情回放:木炭取暖酿“悲剧”

2015年12月11日,魏某去杨某家看望在其家中当保姆照顾老人的嫂子侯某。当晚留宿杨某家,与侯某、杨某的母亲同住一室。入睡前,杨某把一盆炭火从室外放入该室内,并添放木炭。次日一早,杨某发现其母亲手脚身体冰凉,魏某、侯某嘴吐白沫,随即拨打120,魏某和侯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原告魏某被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性脑病,住院114天,实际花费医疗费20197.69元。经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颅脑伤致四级伤残。因赔偿一事未达成一致,原告魏某遂将被告杨某诉至淅川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47363.9元。

法院判决:使用者承担“主责”

庭审中,被告以其没有邀请原告到家中留宿;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烤炭火取暖并无过错等为由进行答辩。

经过法庭调查和双方举证质证,原告中毒与被告在卧室内生炭火的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根据被告答辩及证人温某、刘某证言证明:被告杨某家长期采用烧炭的方式取暖,此前并未出现过有人中毒的情形;事发当晚被告杨某将炭盆端进房内时,特地多加了些木炭,但未将事发卧室的门窗全部打开,且次日早上发现出事时,窗户是关闭状态;出事前,被告母亲和受害人魏某、侯某三人都是健康状态,并无异常。

淅川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杨某将炭火放入卧室,致使原告魏某一氧化碳中毒构成伤残,且没有证据证明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中毒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30%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在房间内烤炭火存在一定危险性,却没有证据证明自己采取措施防止中毒发生,致使身体受到损害,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70%责任。因此,本案中被告杨某需赔偿原告30%损失即49829元,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杨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魏某损失49829元,驳回原告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杨某不服,以其将炭火放置在其母亲房间的行为无过错、一审法院对事故原因没有查明等为由,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未向上诉法院提交新证据。南阳中院经过二审,对淅川法院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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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暖和”之余防“中毒”

本案审判长赵修远法官认为,做为被告好心留宿帮取暖,却还要赔偿一笔钱,心里也许认为有些“冤”。但做为木炭的留置者,应该知道其燃烧会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应采取通风等相应的措施,否则容易发生中毒事件。而原告作为成年人,在木炭具体使用过程中,应该采取防止身体受到损害的措施,但其却听之任之,导致了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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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先邦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又到一年一度烧火取暧的时候。有人在烧炭火取暖,因为保暖把窗户门缝关严,这样虽然很“暖和”但易引起一氧化碳中毒。

在此提醒,在进行木炭取暖时要做到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防止中毒;

碳火周围勿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若不慎发生一氧化碳中毒,要立即打开窗户,将中毒者抬离现场,松解衣扣,使其保持顺畅呼吸,并及时拨打110报警求助,或及时送医院救治。

不用时,应确认取暖的煤炭或木炭已烧尽,或者用水浇熄炭火。

特别是冬日在家洗澡的时候,千万注意时间不宜过久,洗完澡后切记开窗通风,以免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本文源自天平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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