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錶在客房裡被盜了,酒店該不該賠償?

一個朋友在酒店住宿,半夜小偷光顧,把他價值十幾萬元的江詩丹頓名錶連同手機、錢包一應捲走。第二天他發現後通知了酒店並向警方報案,但是經過好幾個月,警察也沒能破案。朋友與酒店協商賠償,被酒店拒絕。朋友于是起訴到法院。

名錶在客房裡被盜了,酒店該不該賠償?

在審理過程中,法院調取了警方調查的相關證據,警方查實,酒店的門用身份證等薄片插進去即可開啟,有安全隱患,而且酒店閉路監控錄像顯示,這個朋友在凌晨12點30分進房間時,手上帶有手錶。離奇的是,凌晨三點之後的錄像未能調出,所以至今仍未破案。

名錶在客房裡被盜了,酒店該不該賠償?

庭審中,酒店拒絕賠償的理由有兩個:第一,酒店入住登記時這位朋友在“有無貴重物品保管”一欄填寫了“無”字,而且下面還有一欄“有貴重物品未交酒店保管者,丟失則酒店不負責賠償”,這位朋友也在上面簽名認可了,而名錶、手機等均為貴重物品,既然填寫了“無”,也沒有交酒店保管,酒店當然就免責。第二,這位朋友有沒有這些東西?或者說,即使有這些東西,怎麼證明是在酒店被盜?何時(半夜三點,還是四點)被何人所盜?有何證據?

名錶在客房裡被盜了,酒店該不該賠償?

朋友辯稱,這些都是按前臺小姐要求填寫的,並非自己的意願。對於被盜的物品,他提供了購買發票,上面的品名、規格及價格都與向警方報案所說的一致。監控錄像也顯示,他回房間的時候是帶有手錶的,半夜三點以後的錄像無法調出,責任在酒店。至於何時被盜、被誰所盜,只能說是天亮醒來發現被盜,如果知道具體幾點發生盜竊,被誰所盜,那盜竊案就不會發生了。

最後,法院判決酒店負責賠償,理由是酒店入住時客人填寫的表格中關於“貴重物品不交保管則丟失自負”的內容,屬於不公平的店堂告示,依法無效,對客人不具有約束力。同時,酒店裝有監控設備,卻無法調出凌晨三點之後的監控錄像,房間門鎖存在安全隱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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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裡,小編要跟大家講講什麼是“不公平的店堂告示”。除了剛才的例子,還有您去商場購物或者去游泳、洗浴或進行其他健身活動時,都免不了要存包。存包處的告示牌或存包憑條上,往往都會註明“貴重物品自行保管,丟失概不負責”或“如有丟失,最高賠償xxx元”等內容。這些告示、聲明,跟剛才案例中酒店的入住單一樣,都是提供商品或服務一方事先設定的,免除他們應承擔的責任,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不公平的店堂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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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名錶在客房裡被盜了,酒店該不該賠償?

作為酒店,提供安全、舒適的環境給客人住宿是其最基本的義務,因此確保門窗安全、加強保安巡邏和安裝監控設施、防止盜竊、搶劫等侵犯顧客人身和財產安全事件的發生,是酒店應該履行的職責。而一旦酒店沒有盡到義務發生了這些損害顧客利益的事件,酒店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入住登記表上的那些免除其責任的規定,對客人來說是不公平的,所以無效。

名錶在客房裡被盜了,酒店該不該賠償?

同樣,商場、娛樂場所及健身中心等,也有義務提供安全的環境,為客人存包,是其基本的義務,而保管了別人的物品,就有義務照看保管好,丟失了當然就必須賠償,而不能免責或只進行限額的、象徵性的賠償。這就是為什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這些稱之為“不公平的店堂告示”,而且不承認其法律效力的原因。

名錶在客房裡被盜了,酒店該不該賠償?

同時,小編也要提醒一下大家,作為消費者,為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我們在商場、酒店及其他消費場所需要保管貴重物品的時候,最好能將貴重物品交給消費場所的工作人員保管,並在保管單上註明貴重物品的名稱、型號、數量等詳細信息,以便在物品丟失之後,能夠有據可查,從而充分地保障自身的權益。否則,如果物品丟失,即使法院認定不公平告示無效,應該賠償你的損失,但是如何賠償呢?按什麼標準賠償呢?有時會因為你無法舉證或法院無法查實你是否帶有這些貴重物品以及物品的具體數量、價值等,而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你說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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