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社会需要律师,不能按照法律直接审判吗?



为什么社会需要律师,不能按照法律直接审判吗?


一、即使「法律直接审判」,也只是诉讼业务不再需要律师介入,社会依旧在非诉业务中需要律师。

这是一个老问题了,可能是受到影视剧的影响,很多人眼中律师的作用就是「打官司」。

这种看法不能说完全错误,诉讼业务的确占律师业务的半壁江山,但同时律师业务中亦有相当比例的非诉业务。

依据司法部《2018年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2018年全国律师办理各类法律服务1068万多件,其中诉讼案件497.8万多件。

即使所有的诉讼案件均无需律师参与,仍有大量的非诉法律服务需要律师介入,社会仍然需要律师,这是第一点。

二、律师是当事人的「代理人」,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代替当事人作出决断,而法官则需要保持中立。因此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处分权,势必有部分工作需要依赖于专业律师。

举例而言,同一个案件中,被告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可能竞合,此时主张侵权还是违约有不同的举证义务,也可能对应不同的诉请金额。

这种情况中,即使如题主假设,法律规定十分明确,事实情况十分清晰,诉请和诉讼策略依旧需要当事人自行抉择,这是处分权的体现,也法官所不能代替的工作。

再譬如说,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处分权,诸如诉讼时效之类的问题,法院依法不能主动释明,如果当事人并不了解相关规定,就只能依赖于律师。

法官中立与当事人处分权之间的矛盾使得一些案件中律师不可或缺,这是第二点。

三、法官主动调查有其局限性,过度依赖于法官主动调查其实是以公共的司法资源满足少数人私利。

题主提出了一个「法律简单明确,不需要律师,法官直接审判」的世界,必须指出,这不是臆想,它曾经真实地存在过。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法官马锡五首创的「马锡五审判法」。

「马锡五审判法」就是由法官深入群众、主动调查,程序简便、无需律师介入参与的一种审判模式。

对比「马锡五审判法」适用背景(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与当前社会,我们可以很容易发现这种法官主动调查、承担全部环节工作的局限性——抗日战争时期边区的客观环境是法律文本较少,案件纠纷较为简单,且边区群众属于熟人社会,互相知根知底,实地调查足以了解大部分实施情况;而当前社会中,法律文本纷繁复杂,案件纠纷种类多样,熟人社会被打破,外部调查成本极高。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旧将事实发现的工作完全交托给法官,势必会占据巨量的公共司法资源,而大多数民商事纠纷其实是当事各方间的私人争议,以公共资源满足少数人私利有欠公平,这是第三点。

4、律师未必在任何案件中都起决定性作用,有时更多是一道无形的「保险」。

一方面我们应该看到,指定辩护律师的工作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所谓「超过80%的律师没有任何举证,仅有一名律师提出质证异议」未必都是律师怠于履职,在部分特殊类型、侦察机关和公诉机关已经充分调查的案件中,律师的发挥空间并不大,其法律服务更多起到一个保障、辅助作用。

在事实清晰、法律明确,又不涉及当事人处分权的案件中,律师的作用就更近似于一道「保险」,通过外部专业意见对自由裁量提供制衡,最大限度地维护个案和社会公平,实现司法的最优配置。

不能因为这种作用是无形的,就说它没有必要;恰相反,防微杜渐、未雨绸缪,善莫大焉。这是第四点。

最后多讲一句:

法律人团体中,实务工作者有时会被称为「法匠」,虽然这个词有时偏向贬义用,但大家完全可以以此构筑对律师行业的职业印象。

虽然因为法律与生活息息相关,律师行业的曝光率相较其他行业更多一些,但本质上,我们完全可以把律师理解为适用法律技术、提供法律服务的「技术工人」。「法匠」和「木匠」、「修车匠」也没什么实质区别。

每一个行业都有翘楚贤达,也有害群之马,没有必要把律师行业特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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